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9月17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3月14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3月16日、2015年5月22日及2015年10月21日,本公司分别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275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2014年1月8日、2014年3月15日、2015年1月17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23日及2015年10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年11月6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案件中395件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04、617、840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90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848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93、1264、1294号,(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2号1,(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68号1,(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35号1,(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38号1),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述395件案件中的各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人民币22,764,445元及港币3,419,201港元。
二、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4,114元,由被告负担462,971元。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损失将对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