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1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V酒店2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陈小海先生。
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按规定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 313,632,003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243,093,942 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0%。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 70,538,061 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 313,632,003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243,093,942 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0%。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70,538,061 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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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15年11月7日刊登于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民方、刘琴;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二○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