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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刘兰英女士的亲属吴佳慧女士于2015年11月4日买入公司股票,由于误操作于2015年11月5日卖出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吴佳慧女士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为7.59元/股, 因操作失误 2015年11月5日又卖出公司股票100股, 成交均价为7.81元/股。
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刘兰英女士询问,刘兰英女士称其家属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吴佳慧女士此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相关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截止 2015 年11月6日,刘兰英女士为公司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刘兰英女士亲属吴佳慧女士在2015年11月5日卖出其于2015年11月4日买入的公司股票 100 股后,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三、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1、依据《证券法》第 47 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吴佳慧女士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2元已上缴归公司所有【交易所得收益=(11月5日卖出成交均价7.81 元/股-11月4日买入成交均价7.59 元/股)*100 股】 。
2、吴佳慧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是误操作,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刘兰英女士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并且承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约束家属参与公司股票交易行为。
3、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为引以为戒,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