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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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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5-065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5年11月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拾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并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与赵国栋、尹宏伟、杨鹏、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清道口联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赵国栋、尹宏伟、杨鹏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收购交易对方之一赵国栋为公司关联方,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因公司董事与赵国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无须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本次收购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以2015年9月30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对中融金100%股权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分别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77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15年9月30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中融金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29,000万元,标的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为65,790万元。经协议各方协商确认,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61,200万元,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暂作价保持一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因公司董事与赵国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无须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表决。

3.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5年11月23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5-066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存在下述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1、标的公司市场竞争的风险

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主要从事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开发服务及联合运营、自营互联网P2P平台、移动互联网金融营销业务。公司已与三十多家银行总行签署互联网金融相关合作协议,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发搭建、技术服务、平台联合运营等。同时,公司拥有自营互联网P2P平台“好贷宝”, 并且公司拥有的手机端APP “卡惠”,下载量超过1400万,是领先的银行信9用卡优惠信息分发移动互联网平台,同时也开展银行信用卡申请、账单管理等持卡人服务业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具有产品和服务更新换代快的特点,若中融金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正确判断,不能持续研发升级产品和服务,将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下降,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2、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与中融金在管理制度、企业文化、业务拓展等方面能否顺利实现融合具有不确定性。

3、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决定了中融金的产品需要不断升级以保持对用户的持续吸引,进而巩固和提高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领先地位。但若中融金不能有效维持核心人员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环境变化而持续完善,将会影响到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甚至造成核心人员的流失,中融金将无法持续有效的对公司产品进行升级换代,进而对公司经营运作、发展空间及盈利水平造成不利的影响。

4、交易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奥马电器尚需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因此本次收购行为存在不确定性。

5、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6、业绩承诺实现的风险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赵国栋、尹宏伟、杨鹏承诺中融金在2015年度至2017年度期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200万元、14,000万元以及24,000万元,即中融金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200万元,2015年和2016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20,200万元,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44,200万元。业绩承诺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中融金实现的净利润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但是中融金未来盈利的实现还受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因素影响。业绩承诺期内,如以上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则中融金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公告披露的上述业绩承诺与未来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或“公司”)与赵国栋、尹宏伟、杨鹏、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榕资本”)、北京华清道口联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金投资”)等(以下简称“赵国栋等全体交易对方”)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51%股权(包括赵国栋所持中融金30.2941%股权、尹宏伟所持中融金11.4747%股权、杨鹏所持中融金2.5812%股权、高榕资本所持中融金2.5500%股权以及联金投资所持中融金4.1000%股权),购买价格为61,200万元。

2015年10月28日,赵国栋与蔡拾贰、王济云、吴世庆、姚友军、关志华、梁锦颐、刘丽仪、东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受让奥马电器33,697,239股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后,赵国栋先生将持有上市公司33,697,239股份,持股比例为20.38%,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的规定,上市公司本次收购中融金51%股权构成关联交易,赵国栋构成关联人。

2015年年初至今,公司与赵国栋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6,352.92万元人民币(即本次现金收购中拟向赵国栋支付的对价),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

1、已履行的程序

(1)201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董事与赵国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无须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2)2015年10月29日,独立董事刘娥平女士、谢石松先生、施炜先生对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对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了意见。

(3)2015年11月5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完成了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补充协议及相关议案,因公司董事与赵国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无须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2、尚未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相关议案,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上述批准事项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上述批准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交易对方

1、赵国栋基本情况

名称:赵国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242819790414****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8号冠捷大厦8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尹宏伟基本情况

名称:尹宏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4022619840505****

住所:山西省左云县云兴镇东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8号冠捷大厦8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3、杨鹏基本情况

名称:杨鹏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5196908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8号冠捷大厦8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企业交易对方

1、高榕资本基本情况

名称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号44030260240476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C3A12
投资人或执行事务所合伙人高榕资本(深圳)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震)
注册资本3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6月21日
合伙期限2014年6月21日至2034年6月20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2、联金投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华清道口联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号11010701884668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543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云景瑛
注册资本1,64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3月30日
合伙期限2015年3月30日至2045年3月29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015年10月28日,赵国栋与蔡拾贰、王济云、吴世庆、姚友军、关志华、梁锦颐、刘丽仪、东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受让奥马电器33,697,239股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后,赵国栋先生将持有上市公司33,697,239股份,持股比例为20.38%,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的规定,上市公司本次收购中融金51%股权构成关联交易,赵国栋构成关联人。

除赵国栋外,其余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中融金51%股权,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

名称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8017811615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宝蓝金园国际中心B段三层B30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注册资本:2,222.2222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9月1日
营业期限:2014年9月1日至2044年8月3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处理;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用软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至目前,中融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赵国栋1,29158.10
2尹宏伟48922.01
3高榕资本111.11115.00
4王军1104.95
5杨鹏1104.95
6联金投资91.11114.10
7思诺启点200.90
合计2,222.2222100.00

(三)主营业务

中融金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主要从事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开发服务及联合运营、自营互联网P2P平台、移动互联网金融营销业务。公司已与三十多家银行总行签署互联网金融相关合作协议,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发搭建、技术服务、平台联合运营等,具体合作银行包括江苏银行、徽商银行、郑州银行、南昌银行、长安银行、龙江银行、贵州银行等。同时,公司拥有自营互联网P2P平台“好贷宝”, 并且公司拥有的手机端APP “卡惠”,下载量超过1400万,是领先的银行信用卡优惠信息分发移动互联网平台,同时也开展银行信用卡申请、账单管理等持卡人服务业务。目前中融金的主要金融产品及服务有日息宝及精选理财、银行宝、技术服务、精准营销。

(四)审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中融金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5BJA30048号的审计报告,具体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5年9月30日/

2015年1-9月

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度

资产总计9,734.40662.58
负债总计1,240.34237.96
应收账款1,881.52442.36
净资产8,494.07424.62
营业收入5,623.68434.67
营业利润3,167.30166.17
净利润2,369.44124.6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09.21-211.19

(五)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100%股权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评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分别采取收益法和市场法法进行评估,对中融金100%股权在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778号资产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收益法评估结果

基于评估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30日,中融金股东全部权益收益法估值为129,000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8,518.21万元相比,评估增值120,481.79万元,增值率为1,414.40%。

2、市场法评估结果

基于评估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30日,中融金股东全部权益市场法估值为151,000.00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8,518.21万元相比,评估增值142,481.79万元,增值率为1,672.67%。

3、评估结论

委托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分别为:收益法的评估值为129,000.00万元;市场法的评估值为151,000.00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22,000.00万元,差异率14.57%。

市场法评估中,由于能够获取到的可比交易案例交易信息相对有限,故相对于收益法而言比较粗略。而收益法以未来收益为基础包含了更多的价值影响因素,因此收益法的考虑方式相对市场法要更为细致。经过对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评估师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被评估相关业务资产的整体权益价值,因此选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即:

于评估基准日,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中融金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29,000.00万元,即: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万元。

4.评估增值原因

本次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中融金收益的持续增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与行业经验优势

中融金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中融金以赵国栋先生为核心的管理团队,自2004年起就已经涉足第三方支付行业,能够敏锐地把握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行业在金融行业的技术发展与创新应用,对消费者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化”生活有着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善于从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挖掘价值,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及不断发展的互联网传播手段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突出的创新运用能力,积累了丰富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中融金制定了开放的人才策略和完善的激励机制,形成了专注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团队,团队主要人员专业技能互补,团队工作质量高。人才和行业经验优势是中融金提供高品质服务、创造价值的基础和保障。

(2)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给中融金带来机遇

近年来,互联网普惠金融发展迅速,其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逐步得到客户的认可,整个行业的发展速度较高,中融金成立以来,在整个行业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业务扩张速度较快。

(3)中融金属于轻资产行业,企业价值未全面体现在账面价值中

由于中融金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服务成本低,对固定资产的投入数量要求不高,属于轻资产行业,中融金的经营管理团队、销售渠道、商誉等无形资产,其盈利能力较强,所以造成评估增值。

(六)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本次收购资产为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拟收购中融金51%股权,以2015年9月30日为资产审计及评估基准日,经北京中同华评估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77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融金100%股权估值为129,000.00万元。本次拟收购中融金51%股权价值为65,790.00万元。

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及结论,经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中融金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61,200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甲方(转让方):赵国栋、尹宏伟、杨鹏、高榕资本、联金投资

乙方(受让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收购标的

乙方的收购标的为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

2、交易价格

中同华评估对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30日)中融金100%股权的估值为129,000万元,51%股权对应评估值为65,79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中中融金51%股权作价61,200万元,经协议各方协商确认,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61,200万元。

3、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奥马电器在本次股权转让中所获得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将优先用于向高榕资本支付优先清偿额共计2,000万元,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由奥马电器按照奥马电器各自拟转让的股权对应的相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各方同意,奥马电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奥马电器应将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支付至赵国栋等全体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第二期: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即标的股权登记至乙方名下)后十个工作日内,奥马电器应将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剩余50%支付至赵国栋等全体交易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标的股权的交割

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奥马电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完毕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赵国栋等全体交易对方应当促使中融金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并争取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过渡期损益安排

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期间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间,标的股权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奥马电器享有,标的股权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赵国栋等全体交易对方按照各自转让的股权对应的相对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以现金形式向奥马电器补足。

6、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股权转让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奥马电器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奥马电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3)赵国栋拟受让的奥马电器股份全部过户至赵国栋名下。

除本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股权转让协议方可解除。

7、赵国栋、尹宏伟、杨鹏对中融金经营、财务状况的保证

中融金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其应适用的会计政策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相关期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除了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债务之外,没有针对中融金的其他任何债务(包括或有债务);中融金没有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人、赔偿人或其他义务人的情形;中融金及其业务、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争议或其他纠纷。

中融金自设立以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违约责任

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而导致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责任。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逾期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各方同意,鉴于高榕资本、联金投资系中融金财务投资人,并未实际参与中融金的经营管理,协议3.6条不构成高榕资本、联金投资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同意不会基于协议第3.6条向高榕资本、联金投资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注:3.6条即赵国栋、尹宏伟、杨鹏三位自然人股东对中融金经营、财务状况的保证,详见前述披露。

(二)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甲方:赵国栋、尹宏伟、杨鹏

乙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承诺利润数

根据中同华评估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77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经各方协商,赵国栋、尹宏伟、杨鹏承诺中融金在2015年度至2017年度期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200万元、14,000万元以及24,000万元,即中融金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200万元,2015年和2016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20,200万元,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44,200万元(以下合称“承诺利润数”)。在补偿期内,如中融金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利润数的,赵国栋、尹宏伟、杨鹏应当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奥马电器进行补偿。

2、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补偿期内,奥马电器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中融金当年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利润数”)与本协议约定的预测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奥马电器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奥马电器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赵国栋、尹宏伟、杨鹏应当根据专项核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利润补偿方式

《业绩补偿协议》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际利润数低于预测利润数而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情形,奥马电器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协议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金额(以下简称“应补偿金额”),并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赵国栋、尹宏伟、杨鹏应当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补偿义务。

补偿期内每个会计年度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的预测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协议各方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准)-已补偿金额

上述公式所称补偿期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业绩承诺方中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按照其本次拟转让的股权对应的相对持股比例承担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中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以其通过本次股权转让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为限向奥马电器承担业绩补偿义务,即业绩承诺方中应向奥马电器支付的补偿金额不超过其通过本次股权转让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

4、违约责任

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而导致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责任。

六、涉及本次收购的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不存在人员安置和土地租赁的情形。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独立经营,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的独立管理。

本次收购资产交易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2015年10月28日,赵国栋与蔡拾贰、王济云、吴世庆、姚友军、关志华、梁锦颐、刘丽仪、东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受让奥马电器33,697,239股股份。该次股权转让后,赵国栋先生将持有上市公司33,697,239股份,持股比例为20.38%,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赵国栋先生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七、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互联网手段已逐步深入各式金融交易场景,基于互联网发展普惠金融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传统金融机构也在纷纷向此转向。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为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51%股权,中融金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主要从事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开发服务及联合运营、自营互联网理财平台、互联网金融营销业务。公司已与三十多家银行总行签署互联网金融相关合作协议,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发搭建、技术服务、平台联合运营等,具体合作银行包括江苏银行、徽商银行、郑州银行、南昌银行、长安银行、龙江银行、贵州银行等。同时,公司拥有自营互联网P2P平台“好贷宝”, 并且公司拥有的手机端APP “卡惠”,下载量超过1400万,是领先的银行信用卡优惠信息分发移动互联网平台,同时也开展银行信用卡申请、账单管理等持卡人服务业务。中融金以其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优秀的运营团队,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积累了庞大优质的银行客户、中小企业客户以及投资人客户,发展前景良好。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冰箱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以出口为主,属于传统成熟行业,虽然公司电冰箱业务仍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也面临品牌竞争进一步加剧,同时受互联网营销模式影响,行业竞争愈加激烈。因此,本公司拟通过本次收购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显著增强,切实保护了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如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扩展至标的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快实现多元化战略。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可以进一步推动标的资产业务的发展、提升标的公司在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和行业地位,进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年初至今,公司与赵国栋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6,352.92万元人民币(即本次现金收购中向赵国栋支付的对价)。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刘娥平女士、谢石松先生、施炜先生对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收购交易对方赵国栋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因公司董事与赵国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无须就本次收购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收购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收购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融金100%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资产评估机构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评估结论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除业务关系外,本次收购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中融金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收购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收购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收购暨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司业务转型,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提升公司未来的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股权收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5、业绩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6、收购资产的财务报表

7、收购资产一年一期审计报告

8、收购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 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5-06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1月5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5年11月23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2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2日15:00—2015年11月23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15:00至2015年11月23日15:00。

5、股权登记日时间: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

2.3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 募集资金用途

2.6 发行数量

2.7 限售期

2.8 上市地点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1公司与赵国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2公司与前海开源定增22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3公司与西藏金梅花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4公司与刘展成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5公司与张佳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6公司与权秀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7公司与桐庐岩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8公司与深圳东源基石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1、《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2、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3、《关于批准公司本次收购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1-13均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议案3需要逐项表决审议通过。

(二)上述议案的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奥马电器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复牌公告》(2015-06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5)、《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奥马电器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奥马电器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2015-066)。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0日(9:00—11:30、14:00—17:00)。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15年11月20日17:00 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编 528427(信函请寄: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周江海收,并请注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四、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深市股东投票代码:“362668”; 投票简称为“奥马投票”。

3、在投票当日,“奥马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委托价格
总议案100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1.00
议案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0
2.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2.01
2.2发行方式2.02
2.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2.03
2.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2.04
2.5募集资金用途2.05
2.6发行数量2.06
2.7限售期2.07
2.8上市地点2.08
2.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2.09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2.10
议案3《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3.00
3.1公司与赵国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现股份认购协议》3.01
3.2公司与前海开源定增22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3.02
3.3公司与西藏金梅花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3.03
3.4公司与刘展成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3.04
3.5公司与张佳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3.05
3.6公司与权秀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3.06
3.7公司与桐庐岩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3.07
3.8公司与深圳东源基石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3.08
议案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4.00
议案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5.00
议案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6.00
议案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7.00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8.00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9.00
议案10《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10.00
议案11《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11.00
议案12《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12.00
议案13《关于批准公司本次收购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13.00

②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类型委托数量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15:00至2015年11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60)23130226

传真:(0760)23137825(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

联系人:周江海先生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一:股东参会登记表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5年 月 日,本人/本单位持有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拟参加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个人股东姓名/

法人股东名称

 
个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 法人股东法定代

表人姓名

 
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是否委托 
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邮箱
联系地址及邮编 

附件二:授权委托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按以下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表决事项若无具体指示的,代理人可自行行使表决权,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序号议 案 名 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   
2.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募集资金用途   
2.6发行数量   
2.7限售期   
2.8上市地点   
2.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3.1公司与赵国栋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现股份认购协议》   
3.2公司与前海开源定增22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3公司与西藏金梅花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4公司与刘展成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5公司与张佳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6公司与权秀洁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7公司与桐庐岩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8公司与深圳东源基石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12《关于公司与赵国栋等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3《关于批准公司本次收购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说明:

1、请在表决意见中“同意”、“反对”、“弃权”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

2、同一议案中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3、若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__________(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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