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邮寄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4855号”《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本公司在第12类的第7818172号“日上”商标进行争议,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现已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新城工业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祥
代理人:张龄兮
就职单位: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甲三号通用国际A座5层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 主任
第三人: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吴子文
(二)诉讼的起因
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对本公司在第12类的第7818172号“日上”商标向商评委提起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本公司积极答辩,商评委于2015年7月7日做出商评字【2015】第0000047206号《关于第7818172号“日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本公司第12类的第7818172号“日上”商标予以维持,依然有效。
(三)诉讼的请求
撤销被告商评字[2015]第0000047206号《关于第7818172号“日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重新做出诉争商标被撤销的裁定。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目前公司的“日上”商标依然合法有效,该诉讼行为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第12类的商标还有@、@、@、劲兴、极兴、SRW、亚克耐、日桑、新长诚、犀驰、晖驰、劲驰等,其中第3065413号“@”商标已于2014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品牌建设方面,公司工作已经做了大量布局工作,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被告提出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公司向商评委提供大量事实材料进行答辩,也获得了商评委的支持。公司会积极应对此次诉讼,保护公司的合法商标权利。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
2、《行政起诉状》;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