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5日下午2:5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下午3:00至2015年11月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8,111,5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84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1,693,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2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6,418,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2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378,9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6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355,3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4957%。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111,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78,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江日华、常晖
3、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