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2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5日(星期四)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15:00至2015年1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78,353,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6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0,143,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8,209,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6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353,0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75,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8,343,3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6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65,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5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2%。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叶正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6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5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2015年10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2015年11月5日10: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30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2015年10月30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78,353,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4602%。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史克通:
贺宝银: 叶正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