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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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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地产 公告编号:2015-082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受董事长江泓毅先生委托,副董事长姚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江泓毅先生、赵震先生、李虹女士、涂立森先生、马健先生、独立董事杜丽虹女士、殷雄先生、梁蓓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0人,监事赵毅先生、冯帅鹏先生、同心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程晓晞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同意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万通正远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叁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小永律师、龙飞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万通地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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