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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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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5—148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达华智能: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139)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上午9:30

 5、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下午15:00—2015年1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弘善家园405号楼公司北京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小如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5,505,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8.202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9,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847%。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5,486,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8.2007%。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21%。

 4、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蔡家文律师、牟奎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蔡小如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1,275,95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4,22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8,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1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武汉金桥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505,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8,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江西优码49.0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505,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8,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505,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8,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505,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8,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9,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蔡家文律师、牟奎霖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会议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5-149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在本公司北京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表决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等通知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蔡小如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聘请上官步燕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上官步燕先生的职责等事项遵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其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劳动合同之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上官步燕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上官步燕先生的聘任将会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新的活力;上官步燕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官步燕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上官步燕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官步燕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情况: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华智能: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50)。

 二、审议《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工作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高管结构,经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提名,提议公司现任财务总监阙海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公司副总裁并代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开元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阙海辉先生及陈开元先生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阙海辉先生及陈开元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新担任岗位的职责要求,此次调整将会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新的活力;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经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提议;阙海辉先生及陈开元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工作。

 阙海辉先生及陈开元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情况: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华智能: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工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51)。

 三、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上官步燕先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国防科技大学计算机系硕士学位毕业,曾就职于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总参作战部气象局、香港鹰达网络公司、福建实达系统集成公司、香港实达科技控股公司(上市代码0706)、香港交大铭泰控股公司(上市代码8148)、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清华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香港亚博科技控股公司(上市代码8279),历任技术员、工程师、执行董事、运营总监、总经理等职务,后就职于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现拟任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官步燕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上官步燕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阙海辉先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年出生,管理学硕士,工商管理经济师。曾就职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信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21)和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0),历任经营管理科科长、管理会计处经理、经营计划处经理、计划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等职务,2010年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曾亲自参与德奥通航(股票代码:002260)、达华智能(股票代码:002512)的IPO,熟悉资本市场的运作,现拟聘任为公司副总裁并代理董事会秘书。

 阙海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阙海辉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阙海辉先生联系方式:

 邮箱:que@twh.com.cn

 电话:0760-22550278

 传真:0760-22130941

 陈开元先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硕士学位,2007年6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参加过中山大学岭南学院MBA班、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企业财税管理高级研修班等深造。1993年起历任东北林业大学计算机中心讲师,1999年起任美的空调信息项目经理,2001年任盈峰集团有限公司IT部长,2004年任行政总监助理、佛山市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2006年任盈峰集团行政副总监,2007年-2011年9月起历任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2011年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从事过教学、企业信息化、企业人事、经营管理、投资、董秘等职务,是复合型人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现拟聘任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陈开元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陈开元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5-150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1月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为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高管结构,经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上官步燕先生担任副总裁,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新聘上官步燕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发表了独立意见:上官步燕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副总裁岗位的职责要求,上官步燕先生的聘任将会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新的活力;上官步燕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提名,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副总裁。

 上官步燕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上官步燕先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国防科技大学计算机系硕士学位毕业,曾就职于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总参作战部气象局、香港鹰达网络公司、福建实达系统集成公司、香港实达科技控股公司(上市代码0706)、香港交大铭泰控股公司(上市代码8148)、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清华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香港亚博科技控股公司(上市代码8279),历任技术员、工程师、执行董事、运营总监、总经理等职务,后就职于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现拟任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官步燕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上官步燕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5-151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工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1月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工作的议案》,为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高管结构, 经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提名,提议公司现任财务总监阙海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公司副总裁并代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开元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阙海辉先生及陈开元先生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发表了独立意见:阙海辉先生及陈开元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新担任岗位的职责要求,此次调整将会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新的活力;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经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提议;阙海辉先生及陈开元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工作。

 阙海辉先生及陈开元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阙海辉先生联系方式:

 邮箱:que@twh.com.cn

 电话:0760-22550278

 传真:0760-22130941

 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阙海辉先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年出生,管理学硕士,工商管理经济师。曾就职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信科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21)和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0),历任经营管理科科长、管理会计处经理、经营计划处经理、计划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等职务,2010年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曾亲自参与德奥通航(股票代码:002260)、达华智能(股票代码:002512)的IPO,熟悉资本市场的运作,现拟聘任为公司副总裁并代理董事会秘书。

 阙海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阙海辉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陈开元先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硕士学位,2007年6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参加过中山大学岭南学院MBA班、中山大学岭南学院企业财税管理高级研修班等深造。1993年起历任东北林业大学计算机中心讲师,1999年起任美的空调信息项目经理,2001年任盈峰集团有限公司IT部长,2004年任行政总监助理、佛山市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2006年任盈峰集团行政副总监,2007年-2011年9月起历任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2011年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从事过教学、企业信息化、企业人事、经营管理、投资、董秘等职务,是复合型人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现拟聘任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陈开元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陈开元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5—152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企业移动化应用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企业移动化应用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旨在表明协议双方共同合作加快推进在企业移动化领域的进程,整合优势资源,为企业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并具有卓越客户体验的企业级移动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新东网与中国电信各分支机构依据本框架协议所涉合作内容,起草并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包括结算、付款、具体分成。

 近日,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签订了《企业移动化应用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鉴于新东网与中国电信保持着长期的战略合作友好关系,且均已与IBM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同意,共同推进企业移动应用市场。双方将整合优势资源,为企业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并具有卓越客户体验的企业级移动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展企业移动化应用服务达成本框架协议。本框架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和经过双方初步探讨后达成的合作意向,具体合作方案将由双方负责该项目的工作机构共同协商完成。

 本协议为框架下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因此,本次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合作对方介绍

 中国电信是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的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电信是国内三大主导电信运营商之一,可以提供电话业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移动通信、数据通信、视讯服务、国际及港澳台通信等多种类综合信息服务。中国电信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欧美、亚太等区域的主要国家均设有分支机构,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宽带互联网络和技术领先的移动通信网络,截止2014年底,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规模超过1亿户,移动用户规模1.86亿户,固定电话用户规模约1.44亿户。

 新东网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国电信保持着长期的战略合作友好关系,专业为行业客户提供业务支撑解决方案并联合中国电信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涉及领域包括政府、电信、金融、交通、教育、农业、电子商务及中小企业等领域;同时,为各行业提供跨业合作的创新模式,实现异业渠道整合及合作经营,共同发展行业核心业务能力。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新东网、中国电信同意,共同推进企业移动应用市场。双方将整合优势资源,为企业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并具有卓越客户体验的企业级移动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

 (二)合作范围

 全国31省、市、自治区。

 (三)合作模式

 1、中国电信充分发挥电信服务行业的优势,提供优惠的通信套餐政策及云服务,并负责电信业务的开通、收费和IT系统对接等工作;

 2、中国电信负责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加载应用所需云计算资源及承担运行维护;

 3、双方共同组织企业移动化产品培训、市场宣传、营销拓展和促销政策等相关材料和计划,并利用双方各自渠道优势,共同进行业务拓展;

 4、新东网负责提供IBM软件系统平台及其他第三方软件;

 5、按实际项目需要及中国电信各省代理商管理要求,新东网可在提供IBM软件系统的同时负责提供终端产品;

 6、新东网负责协助中国电信完成与中国电信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务对接及服务工作;

 7、新东网与中国电信各分支机构依据本框架协议所涉合作内容,起草并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包括结算、付款、具体分成等;

 8、双方将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机制,组成双方“推进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合作事项的实施及协调,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的至少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续展叁年,续展次数1次。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与中国电信的全方位战略合作,本次协议的签订即符合国家“互联网+”战略,又契合公司及新东网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国电信作为国内三大主导运营商之一,业务范围涵盖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规模、移动用户规模、固定电话用户规模均超过1亿户,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认可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东网与中国电信的合作,可以有效提升新东网进一步开展业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优化业务接头,快速扩大业务规模,进而有效提升公司及新东网的盈利能力,并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同时,通过与央企开展合作,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有助于打造公司及新东网特色的信息化服务业务,有效提升新东网的业务、技术及创新能力,促进新东网的发展壮大,提高公司及新东网的持续发展能力。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框架性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会影响协议履行。

 公司将根据本战略合作协议书内容的落实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新东网与中国电信签订的《企业移动化应用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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