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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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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大橡塑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交易对方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资产出售交易对方 
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大连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辉路18号

资产购买交易对方 
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吴江市南麻经济开发区
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太平路93号
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港湾中心19楼1906室
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港湾中心19楼1906室

 

待定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交易方案相关简称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大橡塑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346
恒力股份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恒力有限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恒力股份前身
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即2015年6月30日
审计基准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即2015年6月30日
拟购买资产、拟注入资产恒力股份全体股东持有的恒力股份99.99%股权
拟出售资产、拟置出资产大橡塑截至2015年6月30日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和拟出售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转让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四项交易的合称
重大资产出售大橡塑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大连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大橡塑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力股份99.99%的股权
股权转让大连国投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恒力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大橡塑29.98%的股份
交易对方恒力股份全体股东及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大连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重组报告书《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利润补偿协议》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之《产权交易合同》
《资产出售协议》《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协议》
《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99.99%股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668号
《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书》《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667号

定价基准日大橡塑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业绩承诺方、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和海来得等恒力股份4名股东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恒力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
德力化纤江苏德力化纤有限公司,恒力股份之全资子公司
恒科新材料江苏恒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恒力股份之全资子公司
腾安物流南通腾安物流有限公司,恒力股份之全资孙公司
苏盛热电苏州苏盛热电有限公司,恒力股份之全资子公司
丙霖贸易苏州丙霖贸易有限公司,恒力股份之新设全资子公司
恒力石化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恒力股份PTA的供应商
桐昆股份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石化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盛虹集团盛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凤鸣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逸盛石化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翔鹭石化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同华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主体简称
恒力集团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力股份控股股东,陈建华、范红卫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其100%股份
德诚利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恒力股份股东
海来得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恒力股份股东
和高投资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恒力股份股东
圣伦投资苏州圣伦投资有限公司
华尔投资苏州华尔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国投集团、大连国投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大橡塑控股股东
营辉机械大连营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国投集团专为本次交易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其他术语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和/或上述期间的期末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
《格式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
《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委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市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资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专业术语
旦(D)9,000米长度的纤维重量为1克,称为1旦(D)。
Ffilament的缩写,指一根纱里的单纤数(喷丝孔的数目)
分特(dtex)10,000米长度的纤维重量为1克,称为1分特(dtex)。
Dpf单丝旦数,是denier per filament的缩写。
合成纤维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通过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经纺丝和后加工而制得的纤维,如涤纶等。
聚酯纤维聚酯纤维(polyester fibre)由有机二元酸和二元醇缩聚而成的聚酯经纺丝所得的合成纤维。工业化大量生产的聚酯纤维是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制成的,中国的商品名为涤纶。是当前合成纤维的第一大品种。
聚酯、聚酯切片、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简称聚酯),是由PTA和MEG为原料经酯化或酯交换和缩聚反应而制得的成纤高聚物,纤维级聚酯切片用于制造涤纶短纤和涤纶长丝。
PTA精对苯二甲酸,在常温下是白色粉状晶体,无毒、易燃,若与空气混合在一定限度内遇火即燃烧。
PX对二甲苯,无色透明液体,用于生产塑料、聚酯纤维和薄膜。
MEG、EG乙二醇,无色、无臭、有甜味、粘稠液体,主要用于生产聚酯纤维、防冻剂、不饱和聚酯树脂、润滑剂、增塑剂、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炸药等。
DMT对苯二甲酸二甲酯,用作高分子量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涤纶)和高强度的聚酯绝缘漆的主要原料。
涤纶长丝长度为千米以上的丝,长丝卷绕成团。
涤纶短丝由聚酯纺成丝束切断后得到的纤维。
涤纶民用长丝、民用丝用于服装、家用纺织品领域的涤纶长丝
涤纶工业长丝、工业丝用于产业用领域,并具有高强力,高模量,旦数较大的聚酯长纤维。
常规纤维、常规产品标准性涤纶长丝,不具备差别化功能性长丝所具备的特殊性能。
差别化纤维通过化学改性或物理变形,以改进服用性能为主,在技术或性能上有很大创新或具有某种特性、与常规品种有差别的纤维新品种。
POY涤纶预取向丝,全称PRE-ORIENTED YARN或者PARTIALLY ORIENTED YARN,是经高速纺丝获得的取向度在未取向丝和拉伸丝之间的未完全拉伸的涤纶长丝。
DTY拉伸变形丝,又称涤纶加弹丝,全称DRAW TEXTURED YARN,是利用POY为原丝,进行拉伸和假捻变形加工制成,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及收缩性。
FDY全拉伸丝,又称涤纶牵引丝,全称FULL DRAW YARN,是采用纺丝拉伸工艺进一步制得的合成纤维长丝,纤维已经充分拉伸,可以直接用于纺织加工。
大有光、半消光、全消光采用在熔体中加入二氧化钛以消减纤维的光泽。如果在熔体中不加二氧化钛为大有光纤维,加入小于0.3%为半消光纤维,大于0.3%为全消光纤维。
高模低收缩丝/HMLS同时具有高模量和低的热收缩率的工业长丝,也可以用尺寸稳定性指数来衡量,即在一定强力的前题下,定负伸长率、干热收缩率的数值之和越小表示其高模低收缩的特性越好。
低收缩丝带有0.05cN/dtex 张力负荷的涤纶工业长丝,在 177℃的干热条件下,烘烤10 分钟,所测的长度收缩率在1.0%~3.0%之间的涤纶工业长丝。
超低收缩丝带有0.05cN/dtex 张力负荷的涤纶工业长丝,在177℃的干热条件下,烘烤10分钟,所测的长度收缩率在≤1.0%的涤纶工业长丝。
耐磨丝具有高强力,同时又具有耐磨性能的涤纶工业长丝
抗芯吸丝经过表面处理后,具有抗水渗透性能的涤纶工业长丝
活化丝经表面处理后,具有较好与橡胶粘合性的涤纶工业长丝
有色丝经纺前着色后,所生产的有颜色的涤纶长丝
轮胎帘子布一种在轮胎中的骨架材料,起到对轮胎的增强作用
网布、基布经编双轴向或机织织物。是灯箱布的骨架材料,通常选用高强涤纶工业长丝或民用涤纶长丝为原料。

 

 备注:

 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3、本报告书中所述的百分比未尽之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

 交易各方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海来得、大连国投集团及营辉机械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重大资产出售

 本公司拟将截至2015年6月30日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营辉机械,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大连国投及营辉机械协商确定。

 根据《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书》,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71,719.25万元。大橡塑、大连国投及营辉机械同意,拟出售资产的交易作价最终确定为71,719.25万元。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分别持有的恒力股份58.0269%、23.3360%、1.9731%及1.6640%的股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和高投资持有的恒力股份14.99%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恒力股份99.99%的股份。

 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大橡塑与恒力股份全体股东协商确定。

 根据《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拟购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080,891.90万元。大橡塑与交易对方同意,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确定为1,080,891.90万元。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购买资产总价的现金对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总额的100%。

 4、股份协议转让

 2015年8月20日,大连国投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与恒力集团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大连国投集团以5.843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有的200,202,495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29.98%)转让给恒力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国务院国资委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1、2、4三项内容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互为前提、同步实施,其中任何一项因为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上述第3项将在1、2、4三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1、2、4三项交易的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橡塑将持有恒力股份99.99%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拟出售全部资产和负债,并购买恒力股份99.99%的股份。大橡塑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为300,480.12万元。上市公司拟购买恒力股份99.99%的股份的评估值为 1,080,891.90 万元,购买恒力股份99.99%的股份的成交金额为1,080,891.90万元,恒力股份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601,659.76万元,其中较高者占上市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的比重达到533.44%,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为本公司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中,出售资产的承接方为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大连国投集团为本公司现有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本公司与现有控股股东、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与大连国投集团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王茂凯,已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董事会投票中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橡塑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且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1,601,659.76万元,本次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080,891.90 万元,其中较高者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本次交易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交易符合《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发行条件要求”。

 三、本次交易定价依据、支付方式情况

 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均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拟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

 本次购买资产交易中发行股份的简要情况如下: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大橡塑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友好协商,交易双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1.08元/股。

 2015年6月4日,大橡塑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每10股转增13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015年7月15日,大橡塑实施了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14日,除权日为2015年7月15日。大橡塑股票除权后,本次大橡塑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4.82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大橡塑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恒力股份于评估基准日的全体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081,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为1,080,891.90万元,交易双方初步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为1,080,891.9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支付对价918,850万元及发行股票价格4.82元/股计算,预计向恒力股份全体股东发行股份1,906,327,800 股,其中向恒力集团发行1,301,391,678 股、向德诚利发行523,365,477股、向和高投资发行44,251,475股、向海来得发行37,319,170 股。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价格因大橡塑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做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1、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和海来得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大橡塑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售期满后,前一年度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可以解禁。

 2、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利润补偿的实施,即恒力股份4名股东需要进行利润补偿时,大橡塑有权提前解除对恒力股份4名股东相应数额股份的锁定,用以进行利润补偿。

 3、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恒力股份4名股东承诺将大橡塑向其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恒力股份4名股东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其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交易对方的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

 根据上市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恒力集团等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业绩承诺

 大橡塑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同华对恒力股份99.99%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并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载明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恒力股份的预测净利润数为依据,确定最终恒力股份承诺的净利润。

 恒力集团等保证,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度实施完毕(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过户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根据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利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恒力股份2015年、2016年、2017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76,201.96万元、82,928.08万元、99,239.19万元;上述净利润与收益法评估的净利润口径一致,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2015年期间收益除外)后的净利润。

 依据会计准则,恒力股份于?2015?年?6月同一控制下购买苏盛热电100%股权,苏盛热电从?2015?年?1?月?1?日至合并日期间产生的收益及2015年上半年恒力股份向恒力集团等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被全部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期间收益”)

 各方同意,在预测拟注入资产2015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时,该期间收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扣除,在核算拟注入资产2015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时,该期间收益亦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扣除。?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6年度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8年承诺净利润数将参考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的《购买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恒力股份2018年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确定为115,228.77万元。则恒力股份2016年、2017年、2018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82,928.08万元、99,239.19万元、115,228.77万元;上述净利润与收益法评估的净利润口径一致,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补偿义务

 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对恒力股份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净利润预测数进行承诺,如恒力股份合并报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能达到相应承诺金额,则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负责向大橡塑补偿。大橡塑将分别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恒力股份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按照其对恒力股份的持股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3、股份补偿的方式

 如果恒力股份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应向大橡塑进行股份补偿。大橡塑应在其该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做出以下选择:

 (1)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2)书面通知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将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大橡塑审议本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持有大橡塑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份之外大橡塑其他股份的股东,该等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其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份之外总股数的比例获赠股份。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大橡塑董事会否决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注销的,大橡塑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要求其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4、利润补偿数量

 (1)股份补偿

 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及海来得等4名交易对方将于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各方分别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

 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净利润预测数总和×恒力股份100%股权评估价值×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股份的股权比例÷向交易对方发行股票的价格-已补偿股份数。

 (2)股份不足时现金补偿

 利润补偿期间内,如果当年的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该交易对方本次认购大橡塑的股份数,则不足部分由该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进行额外补偿。大橡塑应在恒力股份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该交易对方向大橡塑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该交易对方须在收到大橡塑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大橡塑。

 该交易对方当年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净利润预测数-截至该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内各会计年度净利润预测数总和×恒力股份100%股权评估价值×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股份的股权比例-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认购的大橡塑的股份总数×发行价格-该交易对方已补偿现金数。

 (3)减值测试补偿

 上市公司应对拟注入资产在利润补偿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对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对拟注入资产中的作价×恒力股份100%股权的评估价值×该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股份的股权比例 > 利润补偿期间内该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则该交易对方需要另行补偿股份;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对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股份的股权比例-利润补偿期间内该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总数;若该交易对方股份不足补偿,则需要补偿现金,现金补偿金额为:对拟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额×该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前持有恒力股份的股权比例-该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该交易对方已补偿现金数。

 (4)补偿范围

 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假如大橡塑在承诺年度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进行相应调整。如大橡塑在承诺年度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赠予大橡塑。

 5、股份补偿的实施

 若恒力股份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大橡塑应在恒力股份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实施股份补偿。

 若恒力股份在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且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不足向大橡塑进行补偿,大橡塑应在恒力股份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向大橡塑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

 大橡塑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关于拟注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计算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交易对方截至利润补偿期间内该会计年度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的情况,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由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股份予以注销。

 大橡塑董事会应就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负责办理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的具体事宜。

 在确定股份补偿数量并回购注销的大橡塑董事会决议作出后的十日内,大橡塑应通知其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如要求大橡塑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则大橡塑应按债权人要求履行相关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作价情况

 (一)拟出售资产的估值情况

 依据中同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667号),截至评估基准日,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为71,719.25万元,经审计的母公司账面价值为67,250.52万元,增值额为4,468.73万元,增值率为6.64%。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

 (二)拟购买资产的估值情况

 依据中同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668号),截至评估基准日,恒力股份全部权益价值为1,081,000.00万元,比审计后的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759,369.06万元,增值率为236.10%。

 根据《重组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拟购买资产作价1,080,891.90万元,拟购买的恒力股份99.99%股权的评估值为 1,080,891.90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

 五、本次配套融资安排

 本公司计划在本次交易的同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购买资产总价的现金对价,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总价的100%。

 本次配套融资安排的简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配套融资规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总价的100%。

 (二)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大橡塑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三)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大橡塑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4.53元/股。

 2015年6月4日,大橡塑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每10股转增13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015年7月15日,大橡塑实施了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14日,除权日为2015年7月15日。大橡塑股票除权后,本次大橡塑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6.32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及上交所相关规则之规定相应调整,且发行数量应随之相应调整。

 (四)预计发行数量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底价6.32元/股计算,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53,164,556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及上交所相关规则之规定相应调整,且发行数量应随之相应调整。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该等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上述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六)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七)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购买资产总价的现金对价。

 如果配套融资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配套融资未能按计划完成或募集资金不足,则就支付现金对价不足部分,公司将以其自有资金支付该等现金收购价款。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主营业务的预计变化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拟将盈利性较弱的橡胶机械资产及塑料机械资产剥离出上市公司,同时拟购买资产行业前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化纤资产及热电业务资产,使公司转变成为一家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国内领先的聚酯纤维生产及热电业务企业,从而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最大限度的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公司为一家以橡胶机械和塑料机械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公司与控股股东大连国投、实际控制人大连市国资委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要资产为持有恒力股份99.99%的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恒力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除恒力股份外,恒力集团及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未投资其他与恒力股份相同业务的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恒力股份全体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为避免同业竞争,恒力集团、海来得、德诚利、和高投资出具了本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东,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针对同业竞争事项,本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未从事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及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A.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B.上市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C.如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D.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上市公司因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出具了本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针对同业竞争事项,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未从事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并保证将来亦不从事任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本人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A.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本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B.上市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

 C.如本人所控制的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D.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上市公司因本人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三)关联交易的预计变化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在本次交易后将消除

 本次交易前,大橡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大橡塑现有资产和负债将全部出售给大连国投集团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部分关联交易将消除。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与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后,拟购买资产将与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从关联方采购PTA等原材料、向关联方销售涤纶纤维等。PTA、涤纶纤维均为大宗商品,市场价格较为透明,该等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 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四)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部分。

 3、本次交易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出具的总体承诺函

 陈建华、范红卫、恒力集团、和高投资、德诚利以及海来得已出具承诺函,就其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大橡塑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① 不利用自身对大橡塑的股东地位谋求大橡塑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② 不利用自身对大橡塑的股东地位谋求与大橡塑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③ 不以非公允的市场价格与大橡塑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大橡塑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时,本人/本公司将保证大橡塑及其子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①若有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②对于采购、销售等均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大橡塑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大橡塑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大橡塑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恒力股份与恒力石化关联交易的具体承诺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就其控制的恒力石化与恒力股份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恒力股份与恒力石化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采购和销售等业务环节与恒力石化保持独立,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恒力石化进行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实际控制人优势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恒力石化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与恒力股份关联交易的具体承诺函

 恒力石化就与恒力股份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其与恒力股份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恒力石化将在销售PTA和采购废旧PTA包装袋等业务环节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恒力股份与关联贸易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承诺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就恒力股份与关联贸易公司关联交易具体事项,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恒力股份与关联贸易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关于采购PTA和回售废旧PTA包装袋,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再通过其他关联方而直接与恒力石化进行交易,该等交易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实际控制人优势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于采购MEG,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将不再从关联方处采购MEG,未来全部向无关联的第三方进行采购。

 3、关于采购煤炭,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将不再从关联方处采购煤炭,未来全部向无关联的第三方进行采购。

 4、关于采购涤纶丝废旧包装物,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将不再通过关联贸易公司采购,而直接从关联织造企业回购。

 5、关于委托关联方加工,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6、关于销售涤纶丝,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再向关联贸易公司销售涤纶丝;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直接向关联织造企业销售涤纶丝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7、关于销售废丝,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再向关联方销售废丝。

 8、关于销售蒸汽,苏盛热电向关联方销售蒸汽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9、关于销售PTA和MEG,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将不再向关联方销售PTA和MEG。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5)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为彻底解决PTA关联采购、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的具体承诺

 对于上游PTA环节的采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与恒力石化存在较大额的关联交易行为,为了彻底解决该等关联交易,增强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独立性,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出具了如下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恒力石化年度经审计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本人愿将恒力石化整体注入上市公司,彻底解决该关联交易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股权结构的预计变化

 恒力股份于评估基准日的全体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081,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为 1,080,891.90万元 ,交易双方初步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为 1,080,891.90万元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支付对价918,850万元 及发行股票价格4.82元/股计算,预计向恒力股份全体股东发行股份1,906,327,800 股,其中向恒力集团发行1,301,391,678股、向德诚利发行523,365,477 股、向和高投资发行44,251,475 股、向海来得发行37,319,170 股。

 同时假定本次大连国投转让给恒力集团200,202,495股的股份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核准并顺利实施,按照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进行测算,则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根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情况统计):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本次交易后
(不含配套融资)(含配套融资)
持股数持股比例持股数持股比例持股数持股比例
大连国投27,733.1941.53%7,713.043.00%7,713.042.73%
恒力集团及一致行动人?  210,653.0381.84%210,653.0374.51%
其中:恒力集团150,159.4258.33%150,159.4253.11%
海来得3,731.921.45%3,731.921.32%
和高投资4,425.151.72%4,425.151.57%
德诚利52,336.5520.33%52,336.5518.51%
重组前大橡塑其他股东39,045.5058.47%39,045.4015.17%39,045.4013.81%
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25,316.468.95%
合计66,778.68100.00%257,411.46100.00%282,727.92100.00%

 

 注1: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价格按照4.82元/股计算,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价格按照6.32元/股计算。

 注2:假定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不包括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66,778.68万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形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190,632.78万股股份,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57,411.46万股,其中恒力集团将持有本公司150,159.4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达58.33% ,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大橡塑的决策过程

 2015年8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预案和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大橡塑与本次重组资产出售交易对方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

 2015年11月3日,大橡塑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的正式方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大橡塑与本次重组资产出售交易对方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1)拟出售资产相关方的决策过程

 大连国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通过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承接本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并将其所持本公司29.98%股份转让给恒力集团的相关事宜。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已分别做出决定,同意以所持恒力股份股权参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

 3、有权机关的核准批复

 (1) 2015年7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9.98%股权受让方的批复》(大国资改革[2015]100号),原则同意恒力集团作为大连国投协议转让大橡塑29.98%股权(计200,202,495股)的受让方;

 (2)2015年8月18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原则同意<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国资改革[2015]117号),原则同意《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15]165号),审核确认《大橡塑评估报告》中,大橡塑资产总额评估值为228,496.02万元,负债总额评估值为156,776.77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71,719.25万元。

 (4) 2015年10月27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99.99%股份项目核准意见》(大国资产权[2015]166号),审核确认《拟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中,大橡塑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恒力股份99.99%股份的评估价值为1,080,891.90万元。

 (二)尚需履行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大连市国资委批准本次资产重组;

 2、大连市政府批准本次资产重组;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并同意豁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4、本次交易获得商务部等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5、本次交易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6、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出售资产中涉及境外子公司,其转让尚待取得大连市外经贸局批准和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大橡塑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大橡塑/恒力股份全体股东关于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及承诺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本企业/本人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恒力股份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恒力股份全体股东未受行政处罚的承诺4、除上述三项外,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恒力股份全体股东避免同业竞争(4)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本公司/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赔偿上市公司因本公司/本人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恒力集团/德诚利/和高投资/海来得/恒力石化规范关联交易参见本报告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四)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部分。”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恒力集团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恒力股份全体股东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见本报告书“第九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恒力股份全体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公司由于大橡塑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大橡塑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九、拟购买资产曾参与IPO或其他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不存在最近三年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后或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成功的情况。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如下: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网络投票安排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三)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1、本次重组不会摊薄当期每股收益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上市公司2015年上半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044.10 万元,每股收益为-0.48元,本次重组后,公司将完成原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出售,并置入具备盈利能力的优质涤纶纤维生产制造及热电资产,根据上市公司2015年1-6月备考合并报表,每股收益为0.14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120.42万元,每股收益为-0.67元,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备考合并报表,每股收益为0.21元。综上,本次重组不会摊薄当期每股收益。

 2、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股份锁定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恒力集团、和高投资、德诚利及海来得承诺:

 1、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售期满后,前一年度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可以解禁。

 2、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不影响本次交易利润补偿的实施,即交易对方需要进行利润补偿时,大橡塑有权提前解除对本公司相应数额股份的锁定,用以进行利润补偿。

 3、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大橡塑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上述交易对方不予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大橡塑股份。

 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未来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结束后,上述交易对方由于大橡塑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大橡塑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聘请西南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本次配套融资的保荐机构。西南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拟购买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未发生异常波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公司股票停牌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自查报告,但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交易审批风险

 本次重组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本次重组的具体事项获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等。以上重组条件是否能获得通过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通过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拟出售资产债务转移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取得大部分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原则性同意函。同时,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营辉机械承诺因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负债的相关文件而导致大橡塑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由营辉机械承接。尽管如此,相关债务转移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拟购买资产估值较大的风险

 恒力股份100%股权评估值为1,081,000.00万元,较截至2015年6月30日恒力股份审计后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增值759,369.06万元,增值率为236.10%。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增值率较高。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监管变化,未来盈利达不到资产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未达到预期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五)恒力股份业绩承诺实现的风险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恒力集团等4名股东承诺恒力股份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净利润(指扣除2015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以外的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6,201.96万元、82,928.08万元、99,239.19万元和115,228.77万元(如适用)。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承诺的恒力股份实现的净利润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但是受宏观经济、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恒力股份在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的净利润,进而影响恒力股份99.99%股权的估值,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

 (六)配套融资审批及实施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中,大橡塑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60,000.00万元,扣除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支付本次购买资产中的现金对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总额的100%。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

 (七)母公司现金分红依赖子公司现金分红的风险

 本次交易后,本公司转变为控股型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的现金分红。本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分配方式和分配时间安排等均受本公司控制,但若未来控股子公司未能及时、充足地向本公司分配利润,将对本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带来不利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标的资产经营风险

 (一)标的资产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聚酯纤维行业的发展受上游PTA、MEG、PX供给、下游纺织行业需求及自身发展状况的影响,而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征。我国国民经济、出口政策等宏观环境的变化也会给该行业带来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在调整周期中,行业会出现产品价格下降、开工率不足、盈利能力下滑等现象。

 虽然恒力股份过去几年抓住了行业调整中的机遇,实现了产量的稳步增长,标的资产在下跌周期中表现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但化纤行业始终具有较强的周期性特征,若未来市场周期波动幅度放大,或恒力股份无法适应行业未来周期波动,将面临效益下滑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聚酯纤维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近年来,虽因行业深度调整有部分产能退出,但行业内领先企业一直在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恒力股份规模优势、管理优势、技术优势、生产设备及成本优势、信誉和品牌优势、区位资源优势明显,竞争力不断加强。但是,如果公司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保持并提高现有的市场地位,将面临现有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三)经济波动风险

 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及国内宏观经济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涤纶化纤行业的发展。自2011年至2014年三季度,受国内经济增速缓慢及欧债危机等影响,涤纶纤维行业进入调整期。自2014年第四季度以来,涤纶化纤行业有所回暖。报告期内,恒力股份经营状况及业绩波动与行业发展状况基本一致。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不利变化,则恒力股份可能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技术更新风险

 报告期内,恒力股份产品的品质优于竞争对手,质量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可,相同规格下恒力股份产品与竞争对手产品相比具有溢价空间。此外,恒力股份能紧密把握下游纺织行业的市场导向和发展趋势,开发了一系列差别化、功能性涤纶长丝产品,提升了产品附加值,成为恒力股份利润来源的重要增长点。

 然而,随着化纤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竞争对手技术能力及生产水平的提升,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生产工艺及技术开发优势,则恒力股份将面临产品品质溢价消失的风险。此外,差别化、功能性涤纶长丝产品具有较强的个性化特征,产品流行趋势变化较快,恒力股份的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存在能否与未来市场需求相吻合的风险,若恒力股份的新产品在技术含量、产品性能、市场定价等方面不能获得客户的认可,则恒力股份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核心人才流失风险

 多年来,恒力股份重视技术研发和科研人员培养,已建立了健全的人员培养机制,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核心技术人员,这些核心技术人员成为恒力股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持续新产品开发方面的重要因素。如果未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则将对恒力股份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化纤行业是中国纺织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国家对于化纤及纺织行业给予了大量政策支持和政策指导。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纺织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众多政策指导性文件,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如果未来的产业政策或行业规划出现变化,将可能导致恒力股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出现变化,并给恒力股份经营带来风险。

 (七)关联交易风险

 陈建华、范红卫夫妇投资设立了恒力石化,从事PTA的生产和销售业务,PTA系本公司主要产品涤纶长丝的主要原材料之一,由于业务的必然联系,恒力石化与恒力股份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关联交易。

 虽然PTA属于大宗商品,存在公开透明的市场价格;恒力股份也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用以确保关联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已出具了《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等多项承诺,承诺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是,若恒力股份在执行关联交易过程中未能切实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者关联交易未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执行,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仍将受到影响,公司和股东仍然存在利益受损的风险。

 (八)部分物业存在瑕疵的风险

 恒力股份拥有或使用的物业中,存在部分物业权属证明不齐备等情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恒力股份及下属公司占用土地面积376.26万平米,其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351.22万平米,尚有恒科新材料25.04万平米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6.65%。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恒科新材料所在南通市通州区国土资源局已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拥有房屋179.38万平米,其中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124.17万平米,尚有约55.20万平米的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该等房产主要由恒科新材料使用。上述房产已获得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确认,确认恒科新材料占用、使用该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因占用、使用该等房屋而被要求搬迁、拆除或处以重大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恒力股份尚未被告知必须停止使用相关瑕疵物业,相关业务的日常经营未因此受到重大影响。同时,恒力股份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为此出具了承诺函,如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因本次交易前其拥有的瑕疵土地和瑕疵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或因瑕疵物业的整改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支出,恒力集团愿意承担相关的损失、损害、索赔、成本或费用,并使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恒力股份及其子公司免受损害。

 同时,如上述瑕疵物业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起两年内不能办理权属证书,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恒力集团承诺将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瑕疵物业的评估值以现金方式回购该等瑕疵物业,并由恒力股份无偿托管经营;如监管部门有进一步的要求,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及恒力集团承诺将瑕疵物业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九)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恒力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德力化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随着公司员工结构、研发投入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的变化,恒力股份及德力化纤是否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恒力股份及德力化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将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将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十)纺织品出口的风险

 涤纶长丝行业主要受下游纺织品行业的需求变化影响。近年来,国内纺织品市场需求和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增长直接带动了涤纶长丝的消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3年和2014年我国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的零售额分别为 19,250.91亿元和 20,769.80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1.37%和7.89%;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13年和2014年我国纺织品的出口金额为6,887.97亿元和 6,637.45亿元,2014年比 2013年增长 3.77%。虽然我国纺织品市场需求规模较大且需求量保持增长,但我国纺织品的出口量仍然较大,纺织品的出口情况变化会对涤纶长丝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目前,欧美实体经济发展趋缓,全球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国际经济形势的波动将会影响我国纺织品出口,进而影响涤纶长丝行业。

 (十一)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恒力股份的生产经营受上游原油及相关制品、煤炭等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影响较大,如果恒力股份的库存和采购管理、下游产品市场的价格调整不能有效降低或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将可能对恒力股份的经营生产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环保风险

 报告期内,恒力股份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渣、废气和废水等副产品。目前恒力股份已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措施,并通过环保整改及规范进一步提升了恒力股份的环保水平,但不排除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届时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十三)汇率风险

 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中外销收入分别为105,056.26万元、123,557.86万元、125,829.79万元和51,951.78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4%、7.12%、6.99%和7.06%。

 若人民币持续升值,将会使公司产生汇兑损失;同时提高以外币计价的出口产品价格进而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公司进口纺丝设备及部分原材料,若人民币汇率发生剧烈波动,也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十四)发电业务许可不能取得的风险

 目前,恒力股份子公司苏盛热电发电业务仅取得机组临时运营证明而尚未取得正式电力业务许可证。报告期内,苏盛热电均能依据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颁发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的“机组临时运营证明”进行发电运营且在有效期结束后均能按期取得延续运营证明。目前,根据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所发《关于开展2015年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5年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469号)要求,苏盛热电正积极办理机组运营的正式电力业务许可证。同时,恒力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出具承诺,若发电业务许可不能正式办理或未来“机组临时运营证明”不能取得,则将按本次评估作价进行现金回购以确保恒力股份经营不受损害。

 但是,若恒力股份子公司苏盛热电发电业务许可不能正式办理或未来“机组临时运营证明”不能按时取得,则苏盛热电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仍将受到影响,公司和股东仍然存在利益受损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所引用信息或数据不能准确反映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风险

 公司于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与化纤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等相关的信息或数据,均来自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行业权威机构或相关主体的官方网站或行业内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公司不能保证所引用的信息或数据能够准确反映化纤行业、技术或竞争状态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任何潜在投资者均应在阅读完整本报告书的基础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而不应仅仅依赖于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信息和数据。

 (三)前瞻性陈述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报告书所载的内容中包括部分前瞻性陈述,一般采用诸如“将”、“将会”、“预期”、“估计”、“预测”、“计划”、“可能”、“应”、“应该”等带有前瞻性色彩的用词。尽管该等陈述是公司基于行业理性所做出的,但鉴于前瞻性陈述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或依赖特定条件,包括本节中所披露的已识别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本报告书中所载的任何前瞻性陈述均不应被视作公司对未来计划、目标、结果等能够实现的承诺。任何潜在投资者均应在阅读完整本报告书的基础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而不应仅仅依赖于该等前瞻性陈述。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

 公司是橡胶塑料机械行业的专业制造商,公司生产橡胶密炼生产线、橡胶(塑料)压延生产线、塑料挤出生产线等橡胶通用设备、子午胎成套设备、轮胎翻新设备及塑料加工产品。近年来,国内橡胶行业产能过剩进一步加剧,海外市场需求不振,致使橡胶行业下游市场遭受影响,行业整体低迷。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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