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5-73
债券代码:122204 债券简称:12双良节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1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12日。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发行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双良节

 (三)债券代码:122204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 年(附第3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 年固定不变。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剩余期限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 个基点为0.01%。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8%,每手“12双良节”(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8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二)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5年11月11日。

 (三)本次兑息日:2015年11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双良节”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张“12双良节”(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8元(含税)。

 (三)关于向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双良节”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双良节QFII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阴临港新城支行

 账户号码: 32001616336050087573

 账户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晓松

 咨询电话: 0510-86632358

 传 真: 0501-86630191-481

 邮寄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88号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 214444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双良节”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志强

 联系人:王晓松

 联系电话:0510-86632358

 邮政编码:214444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2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米晶晶、石芳

 联系电话:021-68498580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2012年双良节能”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