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披露了《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11天威债”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告》(详见2015年9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现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11天威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5年11月2日在北京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11,005,180张,占公司本期债券总张数的68.78%。公司债券发行人代表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次会议对《关于“11天威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该议案同意的债券7,005,180张,占公司本期债券总张数的43.78%;反对的债券4,000,000张,占公司本期债券总张数的25.00%;弃权的债券0张,占公司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
根据投票结果,议案未获得持有本期债券的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根据《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关于“11天威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未形成有效决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1天威债”(证券代码:122083)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公告》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1天威债”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