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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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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5-075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00号)核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90,61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4.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2,919,945.00元,扣除发行费用21,986,150.1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70,933,794.8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4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5]第11-0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西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洋丰”)、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中磷”)已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及保荐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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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21)。

 2015年10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募集资金63,092万元,通过全资子公司湖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对新洋丰中磷进行增资。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2015-071)。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新洋丰中磷公司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龙泉支行重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龙泉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与保荐人东北证券(以下均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为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账号为1809002029200052989,截止2015年10月13日,专户余额为630,9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6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应同时检查乙方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柴育文、周炜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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