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2,85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60号”文批准,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26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21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14年1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79,500,000股,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3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52,850,000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于2015年11月 9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79,5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4,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000,00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韩晓风、王晓峰、张安平、李安应、王玉山、何晓燕、石建伟、孙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当首次出现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为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盈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安徽讯飞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威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晓龙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主要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1、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持有及减持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三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公司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锁定期满后的36个月内,公司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本公司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股票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本公司减持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公司减持股票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2、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持有及减持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合锻股份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本公司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股票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本公司减持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公司减持股票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规定,从 2015 年7月8日起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6 个月后按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合锻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合锻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2,85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1 月9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机床股份有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