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3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15:00至2015年1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绿地假日酒店翠玉厅2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涛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37,924,0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237,924,0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855,9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7,855,9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议案
大会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发行规模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02 发行方式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03 债券品种及期限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04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05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0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0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08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09担保安排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11发行债券的交易流通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12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2.13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37,924,089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 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4、关于变更重组承诺事项的议案
承诺方关联股东王辉、王涛回避表决。
同意91,510,106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
5、关联方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经营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事项系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王辉、王涛回避表决。
同意91,510,106股,占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投票的0%;弃权 0股,占有效投票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有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855,942 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100%;反对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弃权0股,占持有5%股份以下有效投票的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俊杰、李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材料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