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先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5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徐先明发行136,495,388股股份、向淮安明硕投利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7,299,077股股份、向刘璐发行35,968,379股股份、向何若萌发行35,968,37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664,56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本次发行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联系人:曹建
联系电话:010-59355536
联系传真:010-59393272
利欧股份联系人:张旭波、周利明
联系电话:0576-89986666
联系传真:0576-89989898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