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下午15:00 至 2015年11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4层本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丘亮新先生和副董事长林群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致同意由董事林秋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99,965,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345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99,890,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325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7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南京名仕园置业有限公司3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9,890,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622%;反对7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78%;无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和魏吓虹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中国武夷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