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日-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1月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宁乡县通程温泉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振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数510,152,646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0,152,646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152,000,000股的44.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17,413,446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3.41%,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152,000,000股的1.5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 492,742,000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96.59%,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152,000,000股的42.77%。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数17,410,646股,占参会代表股份总数的3.41%,占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152,000,000股的1.51%。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17,413,446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反对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7,413,446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反对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子江、刘永交、陈伯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2,739,200股,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17,410,646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反对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17,410,646股,赞成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100%;反对0股,反对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弃权0股,弃权票股份数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子江、刘永交、陈伯球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2,739,200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徐樱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