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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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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 2015-18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2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集团”)的通知,其自2014年11月1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已经完成。现就此次公司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增持人名称: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含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2014年10月14日

 2014年10月14日及11月15日公司披露公告,增持人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12个月内拟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并且自2014年11月1日起6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比例拟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5%(公告编号:2014-098、2014-124)。

 2015年4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受公司股票停牌及定期报告披露等事项的影响,增持人上述阶段性增持计划无法在上述2015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成。因此,增持人承诺,阶段性增持计划的期限在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承诺事项不变。上述承诺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15-031)。

 以上公告详情参见当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增持人拟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未来12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其中自2015年7月23日前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5%。

 增持人与公司股东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承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若有)。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增持期间

 自2014年11月1日开始增持,至2015年10月31日增持完毕。

 (二)增持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交易方式。

 (三)增持数量及比例

 阳光集团于2014年11月3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并委托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106)。

 2015年6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增持人已完成阶段性增持承诺,此次合计增持19,456,439股,占公告当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0%(公告编号:2015-079)。

 2015年6月28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权并实施2015年半年度每10股转增1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260,150,835股。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共增持公司股份19,456,439股(除权前),公司实施2015年半年度每10股转增1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上述增持股份数除权后为48,641,098股,占公司现时总股本的1.50%,均按承诺完成阶段性增持计划及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17,800,225股(除权后),占公司现时总股本的37.35%;其与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629,586,147股(除权后),占公司现时总股本49.98%。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66,441,322股(除权后),占公司现时总股本的38.85%;与康田实业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678,227,245股(除权后),占公司现时总股本51.48%。

 (四)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增持人与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承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若有)。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增持人自2014年11月1日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4年11月1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00%的股份,其中自2015年7月23日前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50%,现已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本次公司的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福建创元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含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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