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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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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5—94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细化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公司房地产业务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公开承诺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刊载于2015年10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88)。

 为使得上述承诺在实施中更具可操作性,承诺相关方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要求,对上述承诺的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期限等进行了补充细化。补充细化后的承诺将作为于2015年11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公司房地产业务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公开承诺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经补充细化,公司控股股东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一、厦门信达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即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房地产业务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如厦门信达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报告期内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存在报告期内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给厦门信达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自愿依法与厦门信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前条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之一确认:

 1、经相关监管部门以生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确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

 三、赔偿款的具体额度、支付时间与方式

 本公司将与厦门信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本公司赔偿金额以赔偿总额扣除厦门信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赔偿金额后确定,赔偿方式为现金赔偿,支付赔偿款的时间将按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生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如上述文书未明确赔偿时间的,公司将在相关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未能履行本承诺义务,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厦门信达报告期内所有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之日止。”

 经补充细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一、厦门信达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即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房地产业务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如厦门信达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报告期内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存在报告期内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给厦门信达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自愿依法与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前条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之一确认:

 1、经相关监管部门以生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确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

 三、赔偿款的具体额度、支付时间与方式

 本人将与厦门信息-信达总公司、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承诺人赔偿金额不超过其2014年度从上市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赔偿方式为现金赔偿,支付赔偿款的时间将按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生效的相关行政决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如上述文书未明确赔偿时间的,公司将在相关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未能履行本承诺义务,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限内长期有效或至厦门信达报告期内所有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之日止(以日期孰早为准)。”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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