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1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9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日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5年10月2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6人,陆致成先生授权委托杨剑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除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晟大”)以外的股东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95.2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标的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本次购买标的公司95.22%股权以及泰豪晟大2015年3月向标的公司增资2,500万元累计计算,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由于涉及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表决。

 董事会对本项议案下列表决事项逐一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1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除泰豪晟大以外的其他股东,具体为胡健、宁波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杰宝”)、余弓卜、宁波杰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杰赢”)、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科发”)、成海林、浙江中赢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中赢”)、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科发”)、浙江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赛盛”)、宁波赛伯乐甬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赛伯乐”)、杭州赛伯乐晨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赛伯乐”)、宁波市科发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科发二号”)、李爱明、郭兆滨、张磊以及谢建军。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2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95.22%股权,标的公司各股东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指2015年7月31日,下同)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协议各方协商确定。中联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收购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1433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收益法评估值为68,637.03万元。交易双方参考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63,795.6518万元。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4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全部对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取得交易对价,以及取得的股份对价占其取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具体如下:

 ■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5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6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标的公司除泰豪晟大以外的股东,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7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基于公司近年盈利状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比较,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确定采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为13.37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随之作出调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8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股份支付的收购价款为63,795.6518万元,向标的公司股东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为4,771.5512万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交易对方按其在标的资产交割日(指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下同)各自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计算应取得的相应股份数量,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交易对方取得的公司股份数具体如下:

 ■

 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9锁定期安排

 (1)本次向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能转让,并在12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根据如下方式分五次解禁: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2016年度的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指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下同)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2017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且2018年度的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5.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48个月且2019年度的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60个月且2020年度的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指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下同)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至此全部解禁。每次股份解禁时,如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需实施股份补偿的,则当年解禁的股份数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认购的股份总数×当年解禁比例—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其中,第一次解禁时还应扣除因履行2015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当年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各自当年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2)本次向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自12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根据如下方式分三次解禁: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标的公司2016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届满24个月且2017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届满36个月且2018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65.00%,即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全部解禁。每次股份解禁时,如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需实施股份补偿的,则当年解禁的股份数为: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认购的股份总数×当年解禁比例—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其中,第一次解禁时还应扣除因履行2015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当年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各自当年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3)本次向浙江中赢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能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全部解禁。

 (4)本次向浙江赛盛、宁波赛伯乐、杭州赛伯乐、宁波科发、宁波科发二号、杭州科发以及谢建军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全部解禁。

 (5)限售期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约定。

 (6)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应为办理股份解锁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10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11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

 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1个月内,公司应完成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事宜,办理完毕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各交易对方名下的手续。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12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共享;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及基准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归公司所有。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13标的资产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受,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担。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14业绩承诺、补偿

 (1)净利润承诺数

 ①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和宁波杰宝承诺标的公司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如下:

 2015年度:3,500万元;

 2016年度:5,500万元;

 2017年度:7,150万元;

 2018年度:9,295万元。

 ②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承诺标的公司在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如下:

 2019年度:10,689.25万元;

 2020年度:12,292.64万元。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交割后,公司在委托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一并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与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3)利润承诺补偿

 ①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小于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同期净利润数的,则公司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关于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补偿义务人向公司进行利润补偿,具体补偿要求如下:

 第一、2015年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承诺利润数-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数

 第二、2016年至2020年各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承诺利润数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在2016年至2020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公司本次购买标的公司95.22%股权的交易总价格。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确定。

 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补偿义务人不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五日内向其出具确认文件。

 ③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导致利润补偿期间内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小于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相应年度净利润数,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调整。

 ④各方一致同意,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为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承诺利润补偿义务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为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的承诺利润补偿义务人,且为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义务人。在利润补偿期间,若补偿责任人丧失劳动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该补偿责任人的补偿义务由继承该补偿责任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股份的继承人承担。

 (4)补偿方式

 ①补偿义务人应当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补偿义务人现金及股份合计补偿上限为补偿义务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对价总额。

 补偿义务人在盈利承诺期内应逐年对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按本条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由公司享有。

 ②补偿义务人按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各自所获得的公司支付对价占补偿义务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计所获得的公司总支付对价的比例计算各自每年应当补偿给公司的总金额。

 (5)利润承诺现金补偿的支付

 补偿义务人应在接到公司补偿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的现金支付完毕,非因补偿义务人自身原因导致支付无法完成的除外。

 (6)利润承诺股份补偿的程序

 利润补偿期间内,补偿义务人补偿的股份数由公司按照总价1.00元的价格回购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在应补偿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45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7)减值测试及补偿

 ①各方一致同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应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做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则减值补偿主体应另行一次性于补偿期限届满时支付补偿。

 ②补偿金额的确定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导致届时标的公司非正常减值,应免除胡健、余弓卜、成海林相应补偿责任。

 ③减值补偿义务人

 各方一致同意,胡健、余弓卜、成海林为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主体。

 ④补偿方式

 减值补偿主体应当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并应在接到公司补偿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补偿的现金。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公司应在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的45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回购股份注销事宜。

 因标的公司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减值补偿主体按本条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由公司享有。

 减值补偿主体按各自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各自所获得的公司支付对价占其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计所获得的公司总支付对价的比例计算各自每年应当补偿给公司的总金额。

 ⑤期末减值额应为标的公司在本次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即标的公司95.22%股权)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上述期末减值测试的结果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⑥单一减值补偿主体因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该减值补偿主体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取得的股份对价的价值总额。

 (8)相关参数的调整

 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应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等参数需进行相应调整。

 (9)关于超过利润承诺数的奖励

 若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累积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累积承诺盈利数,则超过累积承诺盈利数部分的50%用于奖励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奖励人员应为胡健及由其提名并由标的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具体奖励人员的范围和奖励金额分配事项由胡健确定,并提交标的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书面报告公司,由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给届时尚在标的公司任职的管理团队成员,上述奖励应于标的公司减值测试完成后1个月内(且不晚于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6个月)计算并支付完成。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1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交割。标的公司股东负责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予以配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16违约责任

 (1)《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其声明和保证,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均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协议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成立后、生效前,如公司由于除以下原因之外的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公司需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①公司依据第《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第十八条第2项第(1)、(2)、(3)以及第3项的规定解除协议;

 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变化,并且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协商无法达成解决方案,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③其他不可归咎于公司的原因。

 (3)《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成立后、生效前,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除以下原因之外的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该方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①依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第十八条第2项第(1)、(2)以及第3项的规定解除协议的;

 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并且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协商无法达成解决方案,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③其他不可归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提出解除协议的主体超过一方的,各违约方合计赔付违约金总额为2,000万元,各主体按照各自取得的公司股份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生效后,若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标的公司股东支付股份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天向其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对方自身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具体违约方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乘以63,795.65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天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除外。

 (5)因不可抗力致使《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不能履行或协议各方协商终止的,各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6)除《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其给其他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1.17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议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2.1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不超过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金额的100%。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2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3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4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由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胡健、谢建军、张磊以及李峰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5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为13.37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6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243.8293万股,向各特定对象发行数量如下:

 ■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低于拟发行数量,募集配套资金的各发行对象按照本次拟认购股份数量占拟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认购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7限售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8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其中12,000万元用于“基于智能物联的配电网资产管理高级应用系统研发和建设项目”,8,000万元用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项目”,预计不低于1,5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费用,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9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10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2.11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95.22%股权,标的资产本身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均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系公司为促进行业整合、转型升级,在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第一大股东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的议案》

 本次交易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金额的100%。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0号)的规定。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之一泰豪集团目前持有公司21.68%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泰豪集团为公司董事(黄代放)控制并担任董事的公司,泰豪集团系公司的关联方。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事项已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及<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与标的公司除泰豪晟大以外的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与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以及宁波杰宝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分别与泰豪集团、胡健、谢建军、张磊以及李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结果等资料编制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报告书全文及摘要见2015年11月3日上交所网站公告、报告书摘要见2015年11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标的公司2015年7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1-7月、2014年度、2013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31020011号);就公司2015年7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2015年1-7月、2014年度的备考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5]31020001号);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联评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出具了《评估报告》,董事会决定批准上述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目的,公司聘请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中联评估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交易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有权部门对本次交易有新的规定或具体要求,根据新规定和具体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2、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及市场情况,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交易的具体事宜;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等;

 4、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及股份限售、上市事宜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

 6、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次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已经完成,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11月23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详细情况《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96)。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代放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95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日在江西南昌泰豪军工大厦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参加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自强先生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除泰豪晟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晟大”)以外的股东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95.2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标的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本次购买标的公司95.22%股权以及泰豪晟大2015年3月向标的公司增资2,500万元累计计算,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由于涉及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表决。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18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除泰豪晟大以外的其他股东,具体为胡健、宁波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杰宝”)、余弓卜、宁波杰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杰赢”)、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科发”)、成海林、浙江中赢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中赢”)、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科发”)、浙江赛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赛盛”)、宁波赛伯乐甬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赛伯乐”)、杭州赛伯乐晨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赛伯乐”)、宁波市科发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科发二号”)、李爱明、郭兆滨、张磊以及谢建军。

 1.19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95.22%股权,标的公司各股东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

 1.20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指2015年7月31日,下同)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协议各方协商确定。中联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股份收购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1433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收益法评估值为68,637.03万元。交易双方参考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63,795.6518万元。

 1.21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全部对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取得交易对价,以及取得的股份对价占其取得的交易对价的比例具体如下:

 ■

 1.2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1.23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标的公司除泰豪晟大以外的股东,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1.2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基于公司近年盈利状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比较,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确定采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为13.37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随之作出调整。

 1.2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股份支付的收购价款为63,795.6518万元,向标的公司股东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为4,771.5512万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交易对方按其在标的资产交割日(指办理完毕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下同)各自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计算应取得的相应股份数量,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交易对方取得的公司股份数具体如下:

 ■

 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1.26锁定期安排

 (1)本次向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能转让,并在12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根据如下方式分五次解禁: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2016年度的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指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下同)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2017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且2018年度的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5.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48个月且2019年度的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60个月且2020年度的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指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下同)出具后,解禁额度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至此全部解禁。每次股份解禁时,如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需实施股份补偿的,则当年解禁的股份数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认购的股份总数×当年解禁比例—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其中,第一次解禁时还应扣除因履行2015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当年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胡健、余弓卜、成海林各自当年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2)本次向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自12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根据如下方式分三次解禁: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标的公司2016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届满24个月且2017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届满36个月且2018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解禁额度为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总数的65.00%,即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全部解禁。每次股份解禁时,如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需实施股份补偿的,则当年解禁的股份数为: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认购的股份总数×当年解禁比例—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其中,第一次解禁时还应扣除因履行2015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当年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各自当年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3)本次向浙江中赢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能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全部解禁。

 (4)本次向浙江赛盛、宁波赛伯乐、杭州赛伯乐、宁波科发、宁波科发二号、杭州科发以及谢建军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能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全部解禁。

 (5)限售期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限的约定。

 (6)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应为办理股份解锁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1.27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1.28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

 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1个月内,公司应完成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事宜,办理完毕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各交易对方名下的手续。

 1.2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共享;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及基准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归公司所有。

 1.30标的资产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受,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担。

 1.31业绩承诺、补偿

 (1)净利润承诺数

 ③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和宁波杰宝承诺标的公司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如下:

 2015年度:3,500万元;

 2016年度:5,500万元;

 2017年度:7,150万元;

 2018年度:9,295万元。

 ④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承诺标的公司在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如下:

 2019年度:10,689.25万元;

 2020年度:12,292.64万元。

 (2)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交割后,公司在委托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一并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与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3)利润承诺补偿

 ⑤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小于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同期净利润数的,则公司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关于标的公司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事实,并要求补偿义务人向公司进行利润补偿,具体补偿要求如下:

 第一、2015年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承诺利润数-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数

 第二、2016年至2020年各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承诺利润数标的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在2016年至2020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公司本次购买标的公司95.22%股权的交易总价格。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确定。

 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补偿义务人不负有补偿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五日内向其出具确认文件。

 ⑦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导致利润补偿期间内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小于补偿义务人承诺的标的公司相应年度净利润数,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调整。

 ⑧各方一致同意,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宁波杰宝为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承诺利润补偿义务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为标的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的承诺利润补偿义务人,且为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义务人。在利润补偿期间,若补偿责任人丧失劳动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该补偿责任人的补偿义务由继承该补偿责任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股份的继承人承担。

 (4)补偿方式

 ③补偿义务人应当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补偿义务人现金及股份合计补偿上限为补偿义务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对价总额。

 补偿义务人在盈利承诺期内应逐年对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按本条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由公司享有。

 ④补偿义务人按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各自所获得的公司支付对价占补偿义务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计所获得的公司总支付对价的比例计算各自每年应当补偿给公司的总金额。

 (5)利润承诺现金补偿的支付

 补偿义务人应在接到公司补偿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的现金支付完毕,非因补偿义务人自身原因导致支付无法完成的除外。

 (6)利润承诺股份补偿的程序

 利润补偿期间内,补偿义务人补偿的股份数由公司按照总价1.00元的价格回购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在应补偿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45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7)减值测试及补偿

 ⑦各方一致同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应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做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则减值补偿主体应另行一次性于补偿期限届满时支付补偿。

 ⑧补偿金额的确定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导致届时标的公司非正常减值,应免除胡健、余弓卜、成海林相应补偿责任。

 ⑨减值补偿义务人

 各方一致同意,胡健、余弓卜、成海林为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主体。

 ⑩补偿方式

 减值补偿主体应当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并应在接到公司补偿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补偿的现金。现金补偿不足部分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公司应在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的45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回购股份注销事宜。

 因标的公司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减值补偿主体按本条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由公司享有。

 减值补偿主体按各自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各自所获得的公司支付对价占其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计所获得的公司总支付对价的比例计算各自每年应当补偿给公司的总金额。

 ?期末减值额应为标的公司在本次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即标的公司95.22%股权)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上述期末减值测试的结果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单一减值补偿主体因标的公司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该减值补偿主体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取得的股份对价的价值总额。

 (8)相关参数的调整

 若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则“应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等参数需进行相应调整。

 (9)关于超过利润承诺数的奖励

 若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累积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累积承诺盈利数,则超过累积承诺盈利数部分的50%用于奖励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奖励人员应为胡健及由其提名并由标的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具体奖励人员的范围和奖励金额分配事项由胡健确定,并提交标的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书面报告公司,由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别支付给届时尚在标的公司任职的管理团队成员,上述奖励应于标的公司减值测试完成后1个月内(且不晚于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6个月)计算并支付完成。

 1.32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交割。标的公司股东负责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予以配合。

 1.33违约责任

 (7)《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其声明和保证,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均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协议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成立后、生效前,如公司由于除以下原因之外的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公司需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④公司依据第《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第十八条第2项第(1)、(2)、(3)以及第3项的规定解除协议;

 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变化,并且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协商无法达成解决方案,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⑥其他不可归咎于公司的原因。

 (9)《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成立后、生效前,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除以下原因之外的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该方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④依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第十八条第2项第(1)、(2)以及第3项的规定解除协议的;

 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并且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协商无法达成解决方案,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⑥其他不可归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提出解除协议的主体超过一方的,各违约方合计赔付违约金总额为2,000万元,各主体按照各自取得的公司股份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生效后,若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标的公司股东支付股份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天向其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对方自身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具体违约方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额占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乘以63,795.65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天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逾期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除外。

 (11)因不可抗力致使《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不能履行或协议各方协商终止的,各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2)除《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其给其他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34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议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2.12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不超过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金额的100%。

 2.13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14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2.15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由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胡健、谢建军、张磊以及李峰以现金方式认购。

 2.16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为13.37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17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243.8293万股,向各特定对象发行数量如下:

 ■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低于拟发行数量,募集配套资金的各发行对象按照本次拟认购股份数量占拟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认购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发行价格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2.18限售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19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其中12,000万元用于“基于智能物联的配电网资产管理高级应用系统研发和建设项目”,8,000万元用于“互联网大数据平台项目”,预计不低于1,5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费用,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2.20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2.21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2.22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95.22%股权,标的资产本身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均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系公司为促进行业整合、转型升级,在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向第一大股东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的议案》

 本次交易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所募集的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金额的100%。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0号)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之一泰豪集团目前持有公司21.68%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泰豪集团为公司董事(黄代放)控制并担任董事的公司,泰豪集团系公司的关联方。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事项已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及<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与标的公司除泰豪晟大以外的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协议书》;与胡健、余弓卜、成海林、李爱明、郭兆滨、张磊、宁波杰赢以及宁波杰宝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分别与泰豪集团、胡健、谢建军、张磊以及李峰等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结果等资料编制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报告书全文及摘要见2015年11月3日上交所网站公告、报告书摘要见2015年11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标的公司2015年7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1-7月、2014年度、2013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31020011号);就公司2015年7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2015年1-7月、2014年度的备考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5]31020001号);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联评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出具了《评估报告》,监事会决定批准上述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目的,公司聘请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公司监事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中联评估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96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23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23日

 至2015年11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5年11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全部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全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泰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代放先生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

 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五楼

 邮编:330096

 联系人:吕玢邠

 电话:(0791)88110590 传真:(0791)8810668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加盖印章或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97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暨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9日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0)。2015年8月12日和2015年9月1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4)和《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8)。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201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5),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4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3日起将继续停牌。公司将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结果后及时申请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