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将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有关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如下:
(一)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二)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6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3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上述变更事项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上述两只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二、修改相关基金合同
为确保上述两只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合同中涉及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二节“比较基准”中相关内容变更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二)《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二节“比较基准”中相关内容变更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以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及合同修改事宜分别取得各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