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九会议室召开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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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崔殿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卓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万军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谢纪龙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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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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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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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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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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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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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第2-4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黄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