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由“原采用成本法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变更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详见公司2015-181号公告),现将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的公告如下: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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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水路78号的店面和车位原于“存货-出租开发产品”(账面价值4,374.53万元)及“存货-开发产品”(账面价值921.21万元)中核算,2015年第三季度,上述项目因明确未来用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福州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的店面和车位原于“存货-开发产品”中核算,2015年第三季度,上述项目因明确未来用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3、以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系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将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项目》(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977-02号)以及《福州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将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项目》(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3977-01号)评估报告确认。
综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不会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以2015年1-9月财务报告为基数,该事项涉及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对公司预计影响如下: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23,400.48万元,公允价值54,092.65万元,以2015年1-9月财务报告为基数,将增加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7,673.04万元,增加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23,019.13万元,其中增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3,019.13万元。
未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业务将逐步增多,公司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在定期报告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相应披露。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