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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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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三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学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金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帅宏英声明:保证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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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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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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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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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2015年5月2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相关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是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云计算建设、运营及相关的增值服务。本次交易方式为拟向中卫创新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卫智联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和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5年7月1日,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741号),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就所列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和核查,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以上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详见公司2015-031、034、042、056号公告)

 2、经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新增8,000万元人民币临时授信额度,用于公司可持续经营项目的建设及日常营运资金周转,财务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公司提供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上浮30%。截止还款日前该笔借款尚余借款本金3876.86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双方同意上述借款进行展期,展期期限为12个月,展期后贷款利率不变。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大股东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2050万元专项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大股东海亮金属借款2050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累计借款(含本次借款)的余额本金为26,376.8633万元人民币,在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借款余额本金为2790万元。(详见公司临2014-001、012、062、074、087号、2015-010、011、018号公告。)。

 3、为确保公司年产800万吨矿山技改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日常营运资金正常周转,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借款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新增1亿元人民币临时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独立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所获得的贷款利率。

 控股股东海亮金属为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授信额度1亿元范围内的《借款框架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生产经营进展情况向财务公司提出借款申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上述授信范围内办理借款并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计算借款总额。(详见公司临2015-019、032号公告)

 4、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5)烟执字第417、4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的《申请书》,要求公司向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支付欠款本金及判决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申请执行费。

 2015年9月29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2015)烟执字第417-3、4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金顶公司依据(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195号民事判决书对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包括对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全部义务,已于2015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2013-017、049号、2014-070、101号和2015-043、046号公告)。

 5、2015年8月5日,公司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2015)眉民初字第222、223号传票、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通知公司就(2015)眉民初字第222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和(2015)眉民初字第223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并提交答辩状。

 2015年8月31日,公司收到眉山中院(2015)眉民管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金顶公司对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顶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5年9月9日,公司收到眉山中院(2015)眉民管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金顶公司对原告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顶公司、杨胜昆、张华奎、陈文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临2015-044、048、051号公告)。

 6、2015年9月29日,公司依据(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195号民事判决书对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包括对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全部义务,已向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履行完毕

 鉴于金顶公司以借款方式筹措偿还资金承担了相应费用,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向金顶公司支付了补贴借款费用7,400,691.04元。(详见公司临2015-063号公告)

 7、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李孟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详见公司临2015-053、060、065号公告)。

 8、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石灰石矿山800万吨/年技改项目》和《年产20万吨纳米级碳酸钙系列产品项目》,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

 9、报告期内,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也未受到各级安监部门的处罚。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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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公司石灰石矿山目前可开采储量已极为有限,虽然已经启动800万吨/年矿山技改工程,但

 技改完成形成生产能力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年产60万吨活性氧化钙生产线和物流园区项目虽已投入运营,但同时受经济下行及下游周边企业开工不足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以及货物运输受到较大的影响,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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