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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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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薛季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永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掌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所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系证券市场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本公司为金融信托业,证券投资(含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之一,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及该公告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的要求,对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注:本公司为金融信托业,证券投资(含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公司的日常业务主营业务范围之一,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及该公告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要求,对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2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1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方式发行不超过2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12年4月,公司向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化集团”)和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控股”)发行了22,000万股股票,并于2012年4月25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锁定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经过我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陕煤化集团及西投控股持股分别增加至42,000万股和4,200万股。2015年5月13日,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可上市流通。

 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2015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2015年6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考虑到经济下行,当前房地产市场和林权交易市场较为低迷等实际情况,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受让的裕丰公司贷款项目信托受益权等资产和受让的南方林业贷款项目信托受益权资产分别计提金额为9,319.76万元和5,427.60万元的减值准备,合计为14,747.36万元。

 该事项详细披露于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14]220号),该批复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2015年2月28日,公司接到《中国银监会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银监复[2015]134号)。2015年4月16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725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2015年6月23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72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我公司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同时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披露了《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2015年9月21日,我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补充说明,并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披露了《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补充回复》。2015年10月14日,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18日、2015年3月3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7月10日、2015年9月23日、2015年10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2015年4月16日,我公司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5]258号),核准我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该事项详细披露于2015年4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因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并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8月9日完成了对裕丰公司等被执行人原提供抵(质)押担保资产等的查封。相关事项详细披露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8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目前,公司已按照司法程序先行推进无锡碧波园资产的拍卖工作,以求尽快处置抵押物。待拍卖、变卖程序结束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六)因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林业公司)无法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了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资产和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以求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2014年6月12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泰执委字第13-1号]。目前,公司正在推进评估等工作。

 该事项详细披露于2014年6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七)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006年6月12日,本公司与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委托公司经营、管理、使用、处置本公司原转让给其的账面价值为239,976,258.19元之资产,处置完毕,其经营、管理、使用、处置所得归本公司所有。

 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受托资产239,976,258.19元,已处置资产148,876,810.42元,收回现金131,835,032.14元。此事项2014年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上述事项请查阅2006年0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八)公司信托财产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014年3月,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将信托资金10亿元委托公司贷给第一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贷款已到期归还。

 2015年2月13日,A自然人委托公司将信托资金2,000万元贷给第一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陕西澄合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3月,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将信托资金30亿元委托公司贷给第一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股票,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薛季民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63 股票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5-41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以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和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全文详细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 关于聘任李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长薛季民的提名,会议同意聘任李玲(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截止本决议之日,李玲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附简历:

 李玲简历

 李玲,女,汉族,1966年4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审计师。历任铜川市财政局科长,陕西高速集团审计处副处长,陕国投总会计师;现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济师;2015年7月30日至今代职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玲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决议之日,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63 股票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5-42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10月27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以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监事段小昌、刘建利、王晓烨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段小昌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聘任李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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