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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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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启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蓐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荣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期初减少62.30%,主要原因是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归还项目贷款及项目投入所致。

 2、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期初减少47.04%,主要原因是本期末票据业务结算减少所致。

 3、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比期初增加55.81%,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宁安环保应收补贴电费收入增加所致。宁安环保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营业收入中补贴电费等待结算。

 4、报告期末预付款项比期初增加156.57%,主要原因是预付供应商设备工程款增加所致。

 5、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增加380.54%,主要原因是公司热电项目保证金增加(蠡县热电及雄县热电支付保证金4000万元)所致。

 6、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比期初减少43.86%,主要原因是鱼台环保及荣成环保商业运行分别结转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所致。

 7、报告期末无形资产比期初增加87.60%,主要原因是荣成环保商业运行结转无形资产所致。

 8、报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比期初增加32.31%,主要原因是计提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增加所致。

 9、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期初增加30.96%,主要原因是应交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10、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期初减少54.81%,主要原因是借款减少所致。

 11、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比期初增加158.23%,主要原因是鱼台环保及荣成环保完工结转待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12、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84.69%,主要原因子公司鱼台环保、荣成环保使用募集资金,归还借款所致。

 13、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增加6825.9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实施股权激励授予94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承担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确认其他非流动负债所致。

 14、报告期末股本比期初增加105.41%,主要原因系公司本期实施股权激励授予946万股限制性股票,以及本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相应期末股本增加所致。

 15、报告期末库存股比期初增加6825.9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实施股权激励授予94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承担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确认库存股所致。

 16、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比期初减少31.54%,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实施2014年年度及2015年半年度分红相应未分配利润余额减少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内营业税金及附加比上期增加52.99%,主要原因是本期增值税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管理费用比上期增加35.40%,主要原因是本期摊销限制性股票费用增加、薪酬增加以及在建环保项目筹建费用增加所致。

 3、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上期增加1280.03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4、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上期增加975.98万元,主要原因是未交割美元远期外汇合约在报告期末,美元兑人民币远期汇率变动所致。

 5、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期减少487.45万元,主要原因是美元远期外汇合约本期交割收益减少所致。

 6、报告期内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比上期增加38.53%、35.77%、43.40%,主要原因是

 ① 明水环保业绩同比大幅上升;

 ② 鱼台、荣成环保于第三季度内投产,增加公司业绩;

 ③ 燃气具业务毛利率上升,

 ④ 远期锁汇业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减少37.17%,主要原因是环保产业工程及资产投入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减少230.31%,主要原因是使用募集资金归还借款及新增借款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对外投资事项进展

 1、7月1日,荣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1x15MW机组完成72+24小时试运行,正式投入商业运营。

 2、7月27日,公司与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民政府签署了《雄县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热电联产项目;9月7日,公司披露在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投资事项已经9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9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7月29日,公司与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政府签署了《湖南省中方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9月10日,又与中方政府签署该项目的《投资协议书》,决定在中方县境内投资兴建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

 4、8月24日,公司投资建设的“山东省鱼台环保生物质发电工程项目”完成72+24小时机组调试,进入试生产阶段;通过10天的运行调整和系统技改,机组基本满足长期稳定运行的条件,经公司研究决定,该项目于2015年9月1日正式转入商业运营。

 5、9月1日,公司与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环境保护局签署了《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热电联产项目;9月2日,公司披露在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9月18日,基于优化项目机组配置的需要,公司与蠡县环保局签订《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就《蠡县热电联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部分约定作出修订和补充;该投资事项已经9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9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7月2日,公司披露在广东省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联供项目的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投资事项已经9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9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河南省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动力中心项目的投资事宜已经9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9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

 1、7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披露了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799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10月17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99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

 (三)股权激励事项进展

 1、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2、7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披露已完成对首批46名激励对象、共2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

 3、7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披露已完成对首批暂缓授予股份的何启强、麦正辉共2名激励对象、共6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

 4、7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披露已完成18名激励对象、共6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

 (四)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进展

 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6.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该事项已经于8月27日召开的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目前正处于申报阶段。

 其他重要事项: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165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2015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6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何启强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3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16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话通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佩玲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3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16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忠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

 特别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本项目的原料主要依赖忠县及周边地区的林业废弃物,若当地及周边地区林木加工产业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将影响本项目的原料供应。

 2、本项目的原料主要依赖忠县及周边地区的建筑模板,若当地及周边地区经济定位及经济能力发生重大改变将影响本项目的原料供应。

 3、本项目作为公司首个部分使用畜牧业废弃物作为燃料的项目,存在一定的运行风险。

 4、当地的农业、果业、畜牧业废弃物收运体系基本未建立,农村道路的通行能力有限,废弃物贮存标准未制定,收储运系统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

 5、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电力的上网销售,若国家政策调整如上网标杆电价的调整将影响该项目的收益。

 6、本项目尚未开展环评、立项等工作,取得相关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7、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收益率、回收期等应以项目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为准。

 公司将全力推动该项目实施,并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投资协议签署概况:

 1、2014年12月31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忠县政府”)签署了《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框架协议”),就公司在忠县投资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达成框架协议。(公告编号:2015-001)

 2、2015年10月30日,公司与忠县政府签署《忠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在忠县境内投资兴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3、根据协议,公司将设立由其控制的项目公司自主从事本项目的投资与建设。

 4、本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约为2.3亿元人民币(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忠县位于重庆市中部、三峡库区腹心。忠县资源丰富,现已探明天然气储量500亿立方米,岩盐储量4亿吨,石灰石储量44亿立方米,是国家商品粮、瘦肉型猪、杂交水稻和重庆市优质柑橘、大豆、蚕桑生产基地县。

 (摘自忠县官方网站http://zx.cq.gov.cn/)

 “十一五”期间,忠县始终坚持“开发致富之山,打造宜居之城”,加快了生态体系建设,全力打造库区生态屏障,累计完成营造林任务45.02万亩,尤其是2008年森林工程实施以来,累计投资69618.6万元,完成造林40.12万亩,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4.8%,森林蓄积达到400万立方米。

 (摘自中国林业网http://www.forestry.gov.cn/)

 三、项目实施方介绍

 公司将设立由其控制的项目公司自主从事本项目的投资与建设。

 公司将及时披露项目公司工商登记手续进展。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忠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2、项目用地:本项目拟用地面积约200亩,选址位于忠县工业园区,

 3、项目规模:总装机容量为一台130t/h锅炉,配备一台30MW汽轮发电机组等(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

 说明:本次披露的项目规模和投资额与2015年1月5日披露的《长青集团:关于签署忠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中所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与忠县人民政府签订《框架协议》中所约定的总投资额为3.4亿元的项目,其对应的建设内容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

 2)经实地考察论证,公司认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上马时机已成熟,故拟先行投资2.3亿元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待日后时机成熟时将另行启动。

 3)《框架协议》中生物质发电项目装机容量拟定为2×15MW,分两期建设,首期建设规模为1×15MW。经过进一步调研及论证,认为当地生物质资源能够满足一台30MW汽轮发电机组的生产需要。为解决当地农林废弃物的出路问题及降低单位投资,经公司考虑,将项目规模调整为1×30MW。

 4、概算投资总额:2.3亿元人民币(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经有权部门的核批文件为准)。

 5、建设计划:在本协议签订后270天内,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前期全部审批手续,在具备开工条件后30天内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15个月。

 (二)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取得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协助乙方取得本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协助本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优惠电价等政策。

 2、在乙方给予有关方合理补贴的前提下,甲方督促相关养殖户对畜禽粪便进行干湿分离,收运至乙方项目所在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林业部门落实乙方为松材线虫病疫木的定点处理机构,在甲方的监管下对疫木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环卫部门,将长江清漂所产生的无害可燃废弃物送至乙方项目所在地进行处理。

 3、甲方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秸秆禁烧工作,并针对每个乡镇的秸秆禁烧建立考核办法。甲方督促各乡镇落实经纪人制度,确保每年的供应量。乙方按照生产需求确保收购甲方提供的农林废弃物,价格以市场指导收购价为原则。

 4、甲方负责为乙方开辟燃料运输绿色通道,根据该类燃料的运输特点设立相应的支持措施,确保燃料运输通畅。

 5、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乙方项目剩余热源向周边无集中供热热源的区域供汽。

 6、在甲方的支持下,乙方积极寻求更高效、更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生物质综合利用方式,并可自行优化、完善项目工艺和设备。

 7、项目建成后,乙方项目公司要根据忠县总体布局实施厂区绿化、亮化、美化工程。

 8、乙方项目竣工投产后需要招聘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当地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

 (三)上网发电

 1、甲方协助乙方将项目发电优先接入国家电网销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生物质发电的电价补贴政策。

 2、乙方在取得国家经营供电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用电企业实现直供电。

 (四)本协议对协议的修改、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作了详细规定。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成立,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本项目的投资议案后生效。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质产业规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

 2015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

 本项目有关事项以正式的批复文件为准,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七、备查文件:

 附件:《忠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16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

 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签署的《湖南省中方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详见《关于签订<湖南省中方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8),公司在中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广东长青(集团)中方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中方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大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蓐意

 注册资本:贰仟捌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9日

 经营范围:对电力生产、热力供应的投资、建设、开发、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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