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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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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郑跃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雪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向科瑞金鼎、深圳莱士、谢燕玲发行股份143,610,322股,用于收购同路生物89.77%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相关议案业经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公司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并购重组委无条件审核通过;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3号),并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

 2014年12月25日,公司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143,610,322股在深交所上市,增发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1,365,241,810股。

 2015年4月9日,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2015年4月10日,公司相应调整了同路项目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调整发行底价的公告》。

 2015年4月17日,公司通过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资金。2015年4月30日,本次配套融资新增股份12,888,107股在深交所上市,增发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378,129,917股,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标志着公司同路项目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

 2、与清华大学(医学院)签署联合成立清华-莱士血液制品高科技创新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

 以血液制品的研究和产业化推广为立足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双赢”原则,公司与清华大学(医学院)签署了为期10年,总投入2.00亿元人民币的《联合成立清华—莱士血液制品高科技创新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书》。

 公司与清华大学(医学院)联合成立研究中心,是公司对校企合作协同创新推动公司在医疗高科技产业发展新模式与新机制的探索,充分利用清华大学在人才储备、人才培养以及科研实力等资源上的优势,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危机应对能力以及具有前瞻性市场潜力的项目研发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双方将以联合研究中心为起点,逐步实现以联合研究中心为载体,重点培养基础医学、生命科学、血液、蛋白质相关领域研发人员,适时引入国际一流大学和领先科研机构的人才和成果,深化双方在创新药物研发上的战略合作,开拓健康医疗高科技产业的新领域,推动中国血液制品研发和成果转化。

 目前公司与清华大学(医学院)联合成立研究中心尚处于前期阶段,预计该协议尚不会对公司短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与清华大学(医学院)签署联合成立清华—莱士血液制品高科技创新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协议的公告》。

 3、风险投资事项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额度为未到期累计余额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0日获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1月6日及2015年1月22日公司分别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基于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1月22日,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1,900万股,均价为26.10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9,590.00万元。详见2015年1月24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富春环保”)进行的分析和论证,基于对富春环保未来发展前景和在环保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该公司投资价值的肯定,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富春环保股票1,000万股,均价为19.80元/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9,800万元;2015年9月17日,公司再次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富春环保股票2,000万股,均价为9.00元/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8,000万元。详见2015年6月13日及2015年9月19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4、会计政策变更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颁布的系列会计准则相应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2015年1月6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5、“12莱士债”情况

 2013年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7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3.60亿元(含3.60亿元)公司债券。(详见于2013年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的公告》)。

 2013年4月24日,上海莱士2012年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发行总额人民币3.60亿元,证券代码“112167”,证券简称“12莱士债”。

 2015年3月26日,“12莱士债”期满二年,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并于2015年3月26日,对截至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25日)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支付利息5.60元(含税)/张。

 2015年4月13日,鹏元资信对公司“12莱士债”的2015年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正面。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60亿元公司债券2015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6、股权激励

 2014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同意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授予条件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内的激励对象授予总量2,116,666份的股票期权及总计不超过1,850,000股的限制性股票。详见2014年6月10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4年8月6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详见2014年8月6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4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4年8月14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详见2014年8月30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4年9月29日,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4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详见2014年9月30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4年12月10日,公司完成了所涉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为3,126,600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详见2014年12月11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15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因2014年度现金分红和2015年中期分配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于公司近期无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计划而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而作废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除需对由于离职、退休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外,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的解锁/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将择机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业务所涉事宜。详见2015年9月29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7、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

 2015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的议案》,为积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28,180,000.00元(含税)的产品区域经销协议,上述经销协议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结果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详见2015年9月29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8、公司2015上半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5年8月14日及2015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公司股份总数1,378,129,9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2015年9月17日,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6日)总股本1,378,129,9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378,129,917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756,259,834股。详见2015年9月10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9、新获准设立单采血浆站

 2015年9月,公司分别收到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发的鄂卫生计生函[2015]453 号《关于同意设置当阳瑞生等三家单采血浆站的批复》、浙卫发函[2015]103号《关于同意在青田县设置单采血浆站的批复》,同意公司设置保康莱士单采血浆站和青田莱士单采血浆站合计两家单采血浆站,新单采血浆站的获批,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原料血浆供应能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详见2015年9月24日及2015年9月26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此页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季报告正文》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跃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9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15年10月29日(星期四)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同意通过: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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