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梁柏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明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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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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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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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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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3年7月, 刘旺好等人以公司虚假陈述了相关信息,导致其损失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2月,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请求,2014年1月,公司对其驳回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予以驳回。2014年6月3日,公司对该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司同类另13个案的管辖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015年3月10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新增同类案件34宗。截止至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收到上述同类案件共92宗,涉案金额约489万元。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开庭审理, 2015年10月19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499596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至本报告披露日,由于上述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内,故上述判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广东通用数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公司”),广州中院于2014年10月22日决定立案受理。
经多方协商,本公司与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通用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全部香雪制药股权后,按通用公司税后收益的40%向本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后,本公司将持有通用公司40%的股权以696万元转让给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
截止至2015年5月29日,通用公司已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应分配利润5896.15万元,受太平洋公司指定受让上述股权的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已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696万元。本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广州中院申请撤诉上述案件。
广州中院已向本公司签发《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2-4号),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
三、本公司董事会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从2015年6月8日起停牌。2015年7月22日,公司公告披露拟收购圣美医疗部分股权事项,公司股票继续停牌。股票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及估值工作。由于交易双方在核心交易条件等事项上仍存在一定分歧,考虑到在短时间内难以就上述分歧达成一致,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中止筹划本次收购事项。该收购事项是否会重启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次筹划收购事项的中止,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生产经营等方面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今后仍将按既定的发展战略,继续努力完善产业布局,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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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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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梁柏松: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