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8月28日,印度政府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对进口自中国的格列齐特原料药启动了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产品涉及公司出口印度市场的格列齐特原料药。公司在获知该调查通知后,成立了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应诉工作,并聘请了境内外反倾销专业律师团队应对此次反倾销法律事务。(上述内容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中进行过披露)
本公司于近日获悉印度商工部已做出了对进口自中国的格列齐特原料药启动的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经调查,裁定对进口自中国的格列齐特原料药征收18.26—31.22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本次反倾销调查国内共有2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裁定本公司的反倾销税为18.26美元/公斤,另一家参加应诉公司的反倾销税为20.86美元/公斤,其他未应诉的中国出口企业反倾销税为31.22美元/公斤。本次印度商工部对本公司裁定的反倾销税是国内涉诉企业的最低税率,新的税率预计将于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在此之前本公司向印度市场出口的格列齐特原料药不会受到本次裁决的影响。
本公司2014年度、2015年1-9月向印度市场出口的格列齐特原料药金额分别为3,100.60万元、2,702.53万元,其中转口销售金额分别为1,064万元、754.09万元。根据印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口销售不受到反倾销的影响。扣除转口销售后的金额分别为2,036.6万元、1,948.44万元,占公司各年销售收入的1.58%、1.81%。经初步估算,征收反倾销税后将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目前公司格列齐特原料药出口印度市场情况和订单情况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