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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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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公司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

 (1)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以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方式回报投资者。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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