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安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乐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苗红强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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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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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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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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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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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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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5年7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
集团”)关于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豫光集团将累计增
持豫光金铅A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披露的
《豫光金铅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6)。
2015年8月28日至9月16日,豫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77,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增持金额约284万元。增持后,豫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25,631,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5%。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豫光集团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审议,并于2015年8月3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2015年9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670号)。该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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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汇兑损失增加,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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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5-049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公司利用废旧蓄电池回收的铅金属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收到上述增值税退税款6,952,079.00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将上述政府补助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为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