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亚非、副董事长总经理田海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桂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志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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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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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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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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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 公司已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安徽省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创元”)逾期未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利息的事项,该事项由徽商创元控股股东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集团”)承担本息连带担保责任。截至2015年9月30日,徽商创元逾期未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金额约3,400.87万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与债务重组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5】198号)文件,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承担原由徽商集团向徽商创元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该事项风险可控。
2.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安徽时代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物资”)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煤电”)依法签署《商品买卖合同》,时代物资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但交易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供货义务。时代物资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源煤电及相关连带责任方返还时代物资支付货款本金4,190.00万元及相关利息。2013年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时代物资与恒源煤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冻结恒源煤电部分资产,时代物资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被足额保全。2014年12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恒源煤电返还货款4190万元及相关利息。2015年1月,恒源煤电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7月8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在2015年年内(2015年7月8日-2015 年 12 月31 日)不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
2.将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时采取多种措施,增持公司股票;
3.一如既往继续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工作,提升业绩,回报投资者。
目前公司未发现做出上述承诺事项的股东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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