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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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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5-05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30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资料已于2015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开拓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新的业务平台,延伸汽车产业链条,积极为本集团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本公司拟就控股子公司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银行取得的贷款额度增加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本次担保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全部为本公司对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审议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5-05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亿元

 2、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10亿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为人民币15亿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一、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该议案”),根据该议案,本公司拟就汽车金融公司向银行取得的贷款额度增加人民币5亿元的担保。

 以上担保事宜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及弃权0票。此次提供的担保未达到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汽车金融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

 注册资本:5亿5仟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8号楼8401

 股东情况: 本公司持股90%,滨海农商行持股10%

 经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

 1.接受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2.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3.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4.从事同业拆借;

 5.向金融机构借款;

 6.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7.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8.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9.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10.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1.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2.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13.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金融公司2015年前3季度及2014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目前,本公司已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保证额度3亿元、已与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5亿元、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正在签署过程中,保证额度1亿元。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李凤珍女士根据汽车金融公司融资安排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实际情况,在担保期限内处理上述担保的具体事宜并签署担保相关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快速发展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可开拓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新的业务平台,延伸汽车产业链条,可望为本集团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担保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0%股权,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该等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未向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此次提供的担保不涉及违规,亦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公司对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本次担保后,本集团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全部为本公司对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数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比为4.19%,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0。

 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为本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90%的权益,而滨海农商行

 持有10%的权益。由于本公司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承担总额连同本公司将对其提供的担保之合并计算总数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公布的交易。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A.09条,汽车金融公司为本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因此,滨海农商行按香港上市规则非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滨海农商行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贷款额度并不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另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汽车金融公司并非本公司关连附属公司,亦非共同持有的实体,因此,本公司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担保亦不构成关连交易。

 七、上网公告附件

 汽车金融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201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及

 3、汽车金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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