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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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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5-098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贴的公告(十一)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资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州华英”)于近日收到淮阳县财政局拨付的省级财政负担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玉米补贴资金76万元整,详情如下:

 根据《周口市财政局 关于拨付省级财政负担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玉米补贴的通知》(周财预金【2015】21号)规定,要求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玉米加工处理后财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豫财贸【2014年】10号)和《关于拨付省级财政负担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玉米补贴的通知》(豫财贸【2015】71号)文件规定,对淮阳县(区、农场)上报的《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玉米加工处理后财政补贴申请表》审核后,决定拨付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玉米加工处理后省级财政补贴。近日,陈州华英收到淮阳县财政局拨付的黄曲霉毒素B1超标玉米加工处理后省级财政补贴76万元整。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上述补助款计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该项资金的取得将会对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5-09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充分贯彻党中央关于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号召,提高企业资金融通的效率,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英农业”)于2015年10月28日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保理”)、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供应链”)就保理业务等合作事项,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情况简介如下: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1、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耀飞

 成立日期: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琦

 成立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三方

 甲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丙双方统一管理其于业务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及其他应收款项。乙丙双方通过提供商业保理、供应链服务等途径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信用保险、贸易融资等综合化金融服务,盘活甲方闲置资金、提高甲方融资效率、强化甲方抗风险能力。

 (2)甲方将充分发挥生产链中的核心企业作用,以居间、撮合等方式将各农业生产经营者(华英农业供应商、经销商)纳入到国投保理及国投供应链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实现全产业链资金流、物流信息的共享,优化生产体系内资金运转的效率。乙丙双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相关的供应商、经销商打造个性化融资及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商业保理、预付货款、财务管理、业务支持等服务,解决中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城郊、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滞后而长期存在的融资缺口问题。

 (3)根据甲方制定的战略转型目标,甲方将探索于近期内对乙丙双方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以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龙头地位切入产业链金融领域,探索现代化农业与供应链金融的有机结合,拓展企业业务链的广度及深度。

 (4)经乙丙双方股东会决议,除对甲方提供保理、供应链金融服务上的战略性业务优惠外,乙方、丙方亦将于近期对甲方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开辟“保理+农业”、“供应链金融+农业”的全新业务模式,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5)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三方将于战略合作过程中挖掘高成长性、高业绩的科技型农业生产企业,共享对该类企业的财务、政策及科研信息。经综合评估后,三方将以债权投资、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对此类企业进行战略性布局,实现农业生产链上下游的无缝对接,对农业产业链进行全面优化配置。

 (6)本协议未约定之事项,按甲乙丙三方之间签订的保理合同、供应链合同及增资协议的约定执行。

 (7)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次战略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能在公司产业链上充分实现企业信息共享、资源合理配置及提供供应链融资便利服务。通过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服务,国投保理及国投供应链能够为华英农业及其供应商、经销商提供定制化风险解决方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完善发展。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战略合作是公司进入的一个全新的领域。对于供应链金融,公司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认可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协议涉及合作事项较多,其中有些事项需经各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具有不确定性。合作事项能否顺利开展,公司将根据三方合作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3、不可抗力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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