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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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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收类信托抢手 甄别力需提高
□本报记者 刘夏村

 □本报记者 刘夏村

 信托,还能否给你稳稳的幸福?

 一方面,市场对于信托刚性兑付的预期并未打破,固收类信托产品被视为一种“高收益、低风险”产品为不少投资者所青睐,特别是今年三季度以来,受股市大跌因素影响,固收类产品销售颇为火爆;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信托产品的兑付危机数量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一些信托公司开始尝试以市场化方式处置风险,严格意义上的“刚性兑付”开始被打破。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市场化处置风险信托项目虽然并不必然意味着投资者发生损失,但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投资鉴别力要求。

 “刚兑”之下的疯狂

 光大兴陇信托的一则兑付危机事件使得“刚性兑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据报道,光大兴陇信托的前身,甘肃信托发行的一款集合信托产品“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建筑装饰城二期项目”于今年发生兑付风险,展期半年后融资方无力还款,受托人光大兴陇信托提出项目到期“八折兑付本金”或等待诉讼结果两种方案。不过,一些投资者认为,受托人在信托项目管理中存在未尽职的情况,不接受上述方案。此后,光大兴陇信托对媒体表示,该项目为原甘肃信托项目,公司内部一直在努力化解风险,解决方案已基本敲定,并将于近期提交受益人大会审议“按照最新的解决方案,可保证所有投资人本金安全,并实现一定盈利”。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已经发生多起信托产品“刚兑”事件。例如,今年8月,长城新盛信托的一只集合信托计划在被爆出现兑付风险几个月之后,最终本息全部予以兑付。实际上,长久以来,“刚性兑付”一直是信托的潜规则,固定收益类集合信托产品甚至被视为一种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得到不少投资者青睐。特别是今年三季度以来,A股大跌使得市场风险偏好降低,加之“刚性兑付”预期,使得固收类集合信托产品销售颇为火爆,多家信托公司接到单笔超过10亿元的巨量买单,高净值客户蜂拥而至,尤其是风险相对较低的政信类产品,几亿元规模的产品一天甚至几个小时就被抢光。这样的火爆一直延续至今,某信托公司销售人士表示,近期个人投资者单笔千万元甚至过亿元的大买单时有出现。

 市场化风险处置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信托产品的兑付危机数量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一些信托公司开始尝试以市场化方式处置风险,严格意义上的“刚性兑付”开始被打破。

 业内人士介绍,所谓刚性兑付,即信托公司按期向投资者交付本金及预期收益。此前,信托项目一旦发生兑付危机,信托公司便会以种种方式保证投资者按期得到本金和预期收益。然而,2013年颇为轰动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中,最终投资者没有得到第三年的预期收益,被认为是信托刚性兑付的“部分打破”。此后,亦有多家信托公司的固收产品发生兑付危机后,其处置方案选择延期兑付,其中部分产品至今未能兑付。

 实际上,市场化处置风险项目正为监管机构所鼓励。去年下发的“99号文”即强调信托公司“卖者尽责”的同时,提出了要推进风险处置的市场化,要求信托公司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然而,出于对融资类业务的路径依赖及公司声誉的担忧,使得信托公司即便选择市场化方式处置,也慎之又慎,刚兑包袱短期难以解决。

 投资需理性

 总而言之,对于固收类信托产品而言,短期来看刚性兑付预期犹存,但市场化处置风险方法开始使得这一预期松动,至少严格意义上的刚兑正在被打破。信托业内人士认为,市场化的处置风险信托项目虽并不必然意味着投资者发生损失,但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投资鉴别能力的要求。

 中建投信托研究部总经理王苗军认为,风险处置市场化要求投资者理性看待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的同时,对投资者信托项目的筛选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信托投资者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的意识。在选择信托产品的过程中,首先关注产品的安全性,其次是流动性,最后才是产品的收益率,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

 他认为,投资者在选择产品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四点。首先,投资者应关注信托产品项下交易对手实力、增信措施等要素。在信托计划风险市场化处置的背景下,信托财产本身的价值及流动性将成为风险处置目标实现的第一道防线,因而投资者应优先选择抵质押物保值功能好、流动性较强的信托产品。其次,要密切关注信托产品的资金投向。关注信托资金投向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者产能严重过剩的产业。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国家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以及产能过剩的行业采取了限制态度。再次,投资者应理性看待部分信托项目超高收益率、以及佣金返还等违规行为的诱惑,超高收益率及违规行为背后隐含的实质是项目本身更高的风险,以及信托公司违背信托目的处理信托事务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市场化原则下风险处置目标的实现,投资者应优先选择业务审慎、操作合规的信托公司产品。最后,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信托公司、其股东实力以及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在信托项目风险市场化处置的背景下,“卖者有责”是“买者有责”的前提和保障;而在机构要求信托公司股东为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实力是信托计划出现风险后,投资者利益的最终保障。因而建议投资者优先选择信托公司及股东实力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较好的信托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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