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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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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H类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香港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一类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并对涉及《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增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此次新增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H类基金份额类别。H类基金份额增加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和H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业务规则保持不变。两类份额分类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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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

 本公司就本基金增加H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 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中增加: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二) 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进行如下修改:

 1、“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下

 原“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修改为:

 “本基金A类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H类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下,

 原“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修改为:

 “A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2、“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

 “4、基金互认额度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H类份额的情形;

 5、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H类份额的申购;”

 以下序号依次顺延。

 (四) 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下,

 原“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 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下,

 原“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5、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 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

 原“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2、本次变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H类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为便利投资者,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py-axa.com。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28-999 021-33079999。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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