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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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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郭春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莉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邵天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36,475,016股(占总股本比例46.10%),(另 15,000,000 股股份进行了约定购回式交易,占公司总股本2.92%),康平公司在2014年9月26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92%)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康平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将上述股份交易完成购回,本次购回完成后康平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251,475,016股,占公司总股本49.02%。

 2015年9月23日、2015年9月25日康平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000,000股,分别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其中9,000,000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9月2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9月22日,另外6,000,000股初始交易日2015年9月25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9月23日。详见在2015年10月9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及再次质押和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7)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

 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减少101,121,760.66元,下降幅度75.41%,主要原因为本公司本期预付人参款、广告费所致;

 预付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192,435,435.30元,增加幅度为586.45%,主要原因是本公司本期预付广告费、人参款、技术转让费所致;

 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加43,088,845.22元,增加幅度为66.47%,主要原因是本公司本期支付备用金所致;

 在建工程期末较期初减少107,856,687.13元,下降幅度50.82%,主要原因是本期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开发支出期末较期初增加17,330,475.91元,增加幅度为107.57%,主要原因是本公司基因测序开发费用支出增加款;

 应付票据期末较期初增加4,500,000.00元,增加幅度100%,主要原因是本公司本期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预收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3,272,814.24元,增加幅度为192.48%,主要原因是本公司销售预收的款项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较期初增加4,373,145.29元,增加幅度为1332.87%,主要原因是9月份工资及部分社会保险将在10月份发放缴纳所致;

 其他应付款期末较期初增加62,666,829.64元,增加幅度为477.41%,主要原因是本公司收保证金及融资租赁资产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较期初增加194,000,000.00元,增加幅度为57.06%,主要原因是本期将长期借款划分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期末较期初减少199,500,000.00元,下降幅度100%,主要原因是本期将长期借款划分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递延收益期末较期初增加19,016,932.61元,增加幅度为35.6%,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2、利润表主要项目

 营业成本本期较上期减少95,461,079.12元,减少幅度为52.33%,主要是因为上期销售野山参对成本产生的影响;

 销售费用本期较上期减少36,248,976.71元,减少幅度为32.18%,主要原因是本期中成药市场、人参食品销售市场开发投入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期增加7,953,074.94元,变动幅度为161.3%,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坏账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本期较上期减少2,508,712.03元,减少幅度为65.51%,主要原因为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较上期增加20,314,336.11元,增加幅度42.72%,主要原因为营业成本的降低与销售费用的减少对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少数股东损益本期较上期减少104,534.37元,减少幅度为71.4%,主要是因为归属于少数股东所有者权益减少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收到的税费返还本期较上期增加640,049.78元,增加幅度100%,主要是本期收到减免税款导致;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本期较上期增加28,553,937.27元,增加幅度为30.02%,主要是本期支付的现金股利及借款利息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较上期增加71,970,000.00元,增加幅度为100%,主要是本期收到的融资租赁款、保证金与政府补助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4年4月29日公司接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涉及原告共计2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事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金额182.76万元。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截止本报告期,公司并未接到新的诉讼通知,考虑到该项诉讼时效截期为2016年2月21日,未来诉讼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了关于自愿承担紫鑫药业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承诺函》。康平投资承诺:紫鑫药业若因投资人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以紫鑫药业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康平投资自愿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代替紫鑫药业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上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2、2015年1月15日,公司收到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证书编号:GR201422000073,发证时间:2014年9月17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后连续三年内(2014年-2016年)将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5年1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取得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吉 20150489,有效期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长流村,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2015年3月11日禺拙药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禺拙药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获得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版《药品 GMP 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 3 月 5 日。

 4、2014年9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4年9月19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6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58,730,154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200,000万元;2015年2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公司 2014 年末的总股本 512,991,382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38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9,493,672.52 元,尚余未分配利润 400,287,342.19 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5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 年 3 月 23 日公司现金分红实施完毕;2015年3月30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根据前述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调整为 12.56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159,235,664 股(含159,235,664 股);公司于 2015 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651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2015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

 5、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以及2015年7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于2015年9月1日、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郭春林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5-082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郭春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需求,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吉林中科紫鑫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北京中科紫鑫存续经营,中科紫鑫独立法人资格注销。

 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孙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申请办理不超过 20,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一年。

 2、上述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5-083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由监事长田丰先生主持,经出席监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5-084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需求,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紫鑫”)对公司全资子吉林中科紫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紫鑫”)实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北京中科紫鑫存续经营,中科紫鑫独立法人资格注销。

 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北京中科紫鑫与中科紫鑫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并实施上述吸收合并事项。

 二、合并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合并方: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88号院3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殷金龙

 注册资本: 2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30日

 经营范围:基因测序仪、基因测序仪配套试剂、检测试剂盒、新药保健食品、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截止2015年9月30日,北京中科紫鑫总资产1,562.44万元,净资产-275.59万元,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332.87万元。

 2、被合并方:吉林中科紫鑫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殷金龙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4日

 经营范围:基因测序仪、基因测序仪配套试剂、检测试剂盒的生产销售;新药、保健食品及食品、化学原料药、人参及相关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成果转让。

 截止2015年9月30日,中科紫鑫总资产5,704.08万元,净资产1,771.88万元,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118.51万元。

 三、吸收合并方式、范围及相关安排

 1. 北京中科紫鑫通过整体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中科紫鑫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合并完成后北京中科紫鑫存续经营,中科紫鑫独立法人资格注销。

 2. 合并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

 3. 合并基准日至合并完成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由北京中科紫鑫承担。

 4. 双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债权、债务人的告知程序。

 5. 双方将积极合作,共同完成将中科紫鑫的所有资产交付合并方的事宜,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6. 吸收合并后,北京中科紫鑫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7. 本次合并完成后,中科紫鑫的员工安置按照公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双方将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并授权北京中科紫鑫管理层负责开展吸收合并涉及的税务、工商、资产移交、资产权属变更等事宜。

 四、本次吸收合并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北京中科紫鑫吸收合并中科紫鑫的目的是为了整合业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2. 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五、备查文件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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