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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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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暨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号编号:2015-08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暨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连速先生的通知,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暨再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其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014年9月26日,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6,000,000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540,000股,高管锁定股2,460,000股)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具体详见公告:2014-068号)。2015年10月26日,上述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1%。

 二、关于其所持部分股份再次质押情况

 2015年10月26日,魏连速先生与自然人贾晓博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600,000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540,000股,高管锁定股60,000股)质押给贾晓博用于融资,上述股票质押手续已于2015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止。本次质押的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连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105,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7%,其中质押的公司股份数为23,644,69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的90.5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6%。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5-08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28日(周三)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27日(周二)-2015年10月28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连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631,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58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42,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86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025,5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00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18,605,8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5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深圳市舜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魏连速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0,525,56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942,75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31,45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942,75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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