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并于 2015 年 08 月 21 日公告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上述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另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1)开盘集合竞价;(2)收盘前半小时内;(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现将本次回购情况公告如下:公司首次回购股份共计 7,573,3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79%,最高成交价格为 11.97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10.65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84,645,865.46 元(含交易费用)。
公司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