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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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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2015-051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北辰0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北辰实业”)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本次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的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的A股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14日 上午 0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三层307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4日

 至2015年12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2015年10月15日召开的北辰实业第七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和2015年10月23日召开的北辰实业第七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情况已于2015年10月16日和2015年10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2015年10月15日和2015年10月23日登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具体情况详见下表),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H股股东另行通知)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详见本公告附件2)和持股凭证。

 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它权力机构委托法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经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本和持股凭证。

 (二)出席回复:

 欲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2015年11月24日(星期二)或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条(详见本公告附件1)送达本公司。此回条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

 (三)登记时间:

 2015年12月10日、11日(09:30-11:30,13:30-17:00)。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707室

 联系电话:010-64991076 010-64991277

 联系人:孟志强 王洋

 传真:010-64991352

 邮政编码:100101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1: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回条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北辰实业第七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北辰实业第七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附件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回条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或公司)(附注1)

 地址为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实业”)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附注2) 股A股的注册持有人,兹确认,本人(或公司)拟亲自(或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北辰实业于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上午09: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三层307会议室召开的北辰实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全名及地址。

 2.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

 3.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15年11月24日(星期二)或以前送达本公司(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707室)。此回条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010-64991352。未能签署及送达本回条的合资格股东,仍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大会主席/本公司任何董事(附注1),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载的决议案,并代表本单位(或本人)依照下列决议案投票。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附注2):

 委托人持股数:

 ??

 ■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4):     受托人签名(附注5):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4):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5):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如未填上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阁下的代理人。阁下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及代为投票,受托人不必为北辰实业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股东大会。

 2.请填上受托人所代表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受托人代表北辰实业的股份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

 3.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弃权任何决议案,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4.请用正楷填上阁下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阁下为一法人,则此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经由法人董事或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5.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A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人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707室)。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本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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