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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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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3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2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288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3,771,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93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711,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804%;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审议《参与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议案》

 同意163,727,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

 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27,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942%;

 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05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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