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广田股份”)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贵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嘉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西藏益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时承诺,其认购款来源合法且符合现行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形成的关联关系外,发行对象与本公司无其他的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