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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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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菊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

 ■

 货币资金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由于公司期末借款增加所致。

 预付款项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由于本期新开工项目的预付材料款较多所致。

 长期股权投资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由于本期对宁波普利凯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融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所致。

 在建工程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原因为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办公楼建设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为支付收购南非安兰证券投资款所致。

 短期借款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原因为本期BT项目工作量增加及工程款收回速度有所下降,对外融资增加所致。

 应付票据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原因为部分BT项目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融资工具所致。

 2、利润表

 ■

 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由于本期材料物资销售业务的运输费下降所致。

 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由于上期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联营企业上饶广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确认了投资收益,而本期投资收益确认较少所致。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由于上期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房屋拆迁补偿款收入,而本期未发生此类业务所致。

 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由于上期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典路土地房屋拆迁确认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而本期未发生此类业务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诉讼事项目前仍处于执行阶段。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二审开庭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省高院于2012年11月9日确认出具调解书。后由于白山和丰置业未完整履行调解协议,现宁波中院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现各项手续办理中。

 3、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1月26日宁波和邦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本公司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1048万,本公司反诉宁波和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111,441.00元(以鉴定报告为准),并支付自2011年1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4年11月1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4,895,422.00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20,266,412.15元自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利息,质量保修金1,851,603.94元自2013年5月18日起计算利息,质量保修金2,777,405.91元自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利息)。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本案执行中。

 4、本公司与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2014年2月,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05,254,922.50元及承担向涉案项目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针对该项仲裁申请,本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仲裁反请求金额为221,360,202.13元,并由新昌营造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2014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新昌营造所请冻结本公司1.15亿元银行存款,本公司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同时本公司也已对对方提起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裁定解除冻结本公司1.15亿元银行存款,本公司以保函担保的形式替代了法院冻结款。目前该案尚正在等待浙江省杭州市仲裁庭审理裁定。

 5、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07年9月,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越置业”)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设由华越置业开发的金华世贸中心项目。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华越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9,196,482.82元,诉请法院判决本公司有权对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公司诉讼金额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现已依法查封华越置业部分商品房计58537.47平方米(部分为轮候查封)及土地使用权。期间,华越置业提起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本公司赔偿人民币1亿元,并就工程造价及质量问题申请鉴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现本案已开庭,尚未判决。

 6、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本案被申请人分别为: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樑樑。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2015年7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7、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27,406,606.61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喜瑞地产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7月15日,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因喜瑞地产等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3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的起诉申请,尚未开庭审理。

 8、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按本公司所请保全宁波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目前该案正在进行工程款鉴定工作。

 9、本公司与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3,367,541.46元。本公司认为工期延误是杭州森淼房地产自身原因造成的,并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归还履约保证金12,128,129.00元,支付工程欠款3,361,345.00元并承担以上延期付款的利息。现该诉讼事项已开庭尚未判决。

 10、本公司与仪征市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09年和2011年,本公司与仪征市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为其开发的江苏省仪征市“仪征市宇斯浦?国际花园”工程一期二期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委托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经其结算审核,仪征宇斯浦花园一期工程审定金额为人民币62,617,389.00元(土建、安装、市政),二期工程审定金额为人民币92,341,536.00元(土建、安装、市政)。因置业公司付款屡屡违约,2013年8月10日,置业公司的控股公司即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对仪征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就宇斯浦花园一期、二期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欠款27,358,925.00元未付,本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4年6月25日达成调解,仪征市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欠款27,358,925.00元,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两公司未按时还款,本公司向江东区法院申请执行,现本案仍在执行中。

 11、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0年8月与香格房地产公司签订《慈溪香格国际广场(二期)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本公司承建该工程,因香格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未能恢复施工。2013年9月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附条件解除合同协议》,后双方解除施工合同,香格房地产公司另行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现因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0,000,000.00元。

 12、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4年9月15日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盒盛大厦项目的垫资款及利息、剩余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37,308,301.22元,并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3日,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暂计758,934.40元。2014年10月13日本公司已通过法院裁定冻结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当于保全额度的等值财产。2015年2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该案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该案已全案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已两次证据交换,正在审理当中。

 13、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0年6月10日,本公司与深国投公司就“镇江东方伟业广场”项目承包施工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后因深国投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本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解除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于2015年3月28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国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3,998,011.00元,并请求对“镇江东方伟业广场”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对该项目未售房产、土地及银行账户一并予以查封并财产保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14、本公司与嘉兴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嘉兴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公司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8,410,821.02元,并支付利息1,056,497.43元,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本案,并应本公司请申请于2015年1月6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该公司财产进行了保全。2015年2月,该公司反诉本公司主张违约金、水电费、利息损失、维修费共计417.09万元。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依公司申请,于2015年1月6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本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2015年6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

 15、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0年9月6日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建北仑金融大厦,该工程于2013年12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于2014年11月18日就该工程签订结算及尾款支付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工程款金额,并就分期支付时间节点进行约定。现因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支付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本案。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6、本公司于2012年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南置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其提供世博花园1期(镇海大道北侧2号地块)、2期(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建造施工服务。其中世博花园1期项目合同金额1.2亿元,合同工期: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目前该项目已进入土建安装扫尾和配合业主分包工程扫尾阶段,本公司已收到世博花园1期工程款1.04亿元。世博花园2期项目合同金额3.1亿元,合同工期: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经相关部门备案,该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该工程地下室工作量已完成一半,完成地下室的部位地上框架4-8层已完工,公司已收工程款4480万元。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并指定“世博花园”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公司已就世博花园1期、2期项目已进行证据整理、工程核算和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2.75亿。

 17、2010年11月,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简称“三〇七医院”)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包建设三〇七医院三防应急医疗综合楼工程,工程范围为施工图图示的全部项目(不包含招标单位另行分包项目)。合同订立后,本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截止目前,该项目已竣工验收,三〇七医院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74,674,472.6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相关利息。本公司于2015年7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〇七医院支付本公司相关工程款及逾期利息。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18、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2015年8月本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千和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290,785.78元,并请求判决公司对千和大厦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19、本公司与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鸿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2年10月与甬鸿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甬鸿置业开发的奥丽赛商业广场相关项目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即按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截止2015年7月31日,甬鸿置业尚欠本公司工程款、相关利息及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共计253,226,537.83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15年8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甬鸿置业支付所欠本公司相关款项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

 20、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2年3月与路网物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路网物流提供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服务。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因路网物流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至起诉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56,328,387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15年9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相关款项,缙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

 3.2.2 重要合同

 报告期公司签订的主要工程建设合同如下:

 1、公司与宁波奥体中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奥体中心游泳馆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6064万元;

 2、公司与舟山蓝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宋都?蓝郡国际西区建安(总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3、公司与太古冷链物流(宁波)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古冷链物流宁波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700万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文卫

 日期 2015-10-26

 公司代码:601789 公司简称: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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