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2.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2.3公司负责人钱高法、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志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5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6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7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应收票据本期末较年初上升82.14%,主要系营业收入增长且票据贴现减少所致;
(2)预付款项本期末较年初下降61.94%,主要系部分预付款项已经收货并开票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本期末较年初上升3,938.92%,主要系购买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本期末较年初上升2,263.56%,主要系研发中心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5)短期借款本期末较年初下降100%,主要系偿还银行贷款所致;
(6)应交税费本期末较年初上升123.20%,主要系企业所得税上年同期按25%预提,而年末高新技术企业重审获批后所得税调整为按15%计提,造成上年多计提所得税年末一次性冲回,致使本期末计提企业所得税相对增加所致;
(7)股本本期末较年初上升33.33%,主要系报告期间公司公开发行股票3,420万股所致;
(8)资本公积本期末较年初上升1,144.09%,主要系报告期间公司公开溢价发行股票所致;
(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末较年初上升101.54%,主要系报告期间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本期利润增加所致;
(10)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上升24.67%,主要系运输费、仓储费等项目增加所致;
(11)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上升32.37%,主要系研发费用增加及首次公开发行相关费用新增所致;
(12)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系购买理财产品实现收益所致;
(13)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103.41%,主要系募集资金到位后贷款利息减少、存款利息增加所致;
(14)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36.43%,主要系企业所得税去年同期按25%计提而本期按15%计提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择机实施该计划。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测,2015年因实施激励计划摊销的费用预计在282.75 - 424.12万元之间。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公司股东高发咨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公司控股股东高发控股承诺:“(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高发控股、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股东)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事项。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高法
日期2015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5-049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10: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高法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吴勇敏、陈希琴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5-050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北路717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需审议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钱高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期中独立董事吴勇敏、陈希琴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朱志荣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经理周宏先生、财务总监朱志荣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1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8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9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授予与解锁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0议案名称: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1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2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3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一)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1.00议案之子议案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以及2、3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万俊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7日
公司代码:603788 公司简称:宁波高发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