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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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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0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股权涉及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修水巨通此前就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32.36%股权(标的股权)所提起的恶意诉前财产保全,江西省高院已撤销其此前作出的“(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也已解除对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32.36%股权的冻结。修水巨通滥用诉讼权利向江西省高院提起的前述恶意诉前财产保全已被依法纠正。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的撤销有利于本公司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的顺利实施。

 一、本案诉前财产保全受理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江西省高院送达的前述文件,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于2015年9月28日向江西省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福建稀土集团名下的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48%股权(增资扩股后为32.36%)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简称“本案”)。江西省高院受理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编号为“(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福建稀土集团名下的江西巨通48%股权(增资扩股后为32.36%)。

 就本案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的相关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5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股权涉及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编号:临-2015-034)予以披露。

 二、本案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情况

 2015年10月26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标的股权涉及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就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福建稀土集团于2015年10月10日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江西省高院作出的“(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福建稀土集团名下的江西巨通48%股权(增资扩股后为32.36%)的保全措施。

 江西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福建稀土集团的复议申请,经审查后,江西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编号为“(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1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

 三、江西省高院的裁定内容及执行情况

 江西省高院作出的编号为“(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1号”的《民事裁定书》,原文如下:

 “经查,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据修水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号裁定,因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江西万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武土国用(2003)字第241、242、243号]已被公告注销,担保人江西山水武宁投资有限公司的林权[赣浔武林证字(2010)第000407号]已被征收,上述两项均为无效担保。担保人武宁县煤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C3600002010121120097364]将于2015年11月12日到期。为强化担保,修水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担保人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铜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补充提交担保人武宁县石渡乡锑矿的采矿权和担保人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因上述三项采矿权均无证据证明其市场参考价值,本院无法核实,且福建稀土公司已提出复议申请,以修水公司的担保物权存在瑕疵且价值远低于被保全标的为由,请求撤销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综上,本院认为,修水公司的担保财产价值与被保全标的价值不具有相当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

 此后,江西省高院向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市场监管局”)送达了编号为“(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6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了对福建稀土集团名下的江西巨通股权的冻结。

 四、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修水巨通恶意提起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是典型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福建稀土集团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挫伤了外地投资者在武宁县投资的积极性。现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已被撤销,诉前财产保全已被解除,修水巨通滥用诉讼权利向江西省高院提起的恶意诉前财产保全已被依法纠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有鉴于此,对于修水巨通的恶意保全行为,福建稀土集团保留依法向修水巨通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

 五、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的撤销有利于本公司收购福建稀土集团名下的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的顺利实施。

 六、备查文件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5年10月26日发出的《关于标的股权涉及诉前财产保全解除的通知》;

 江西省高院作出的编号为“(2015)赣民诉前保字第2-1号”的《民事裁定书》;

 武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的《企业信息》。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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