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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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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建峰化工 编号:2015--054
债券代码:112122 债券简称:12建峰债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建峰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0月30日,凡在2015年10月3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0月3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发行的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建峰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22)至2015年11月2日将期满3年。根据本公司“12建峰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建峰债。

 3、债券代码:112122。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6.39 %,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债券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12年11月2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1月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建峰债”的票面利率为6.39%,每手“12建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900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1.120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5100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30日。

 2、除息日:2015年11月2日。

 3、付息日:2015年11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0月3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建峰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

 法定代表人:何平

 联系人:田军、游勇

 联系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

 联系电话: 023-72596038、023-72596085

 传真:023-72591275

 邮政编码:40860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9层

 联系人:华雪骏、欧宗烩、奚飞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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