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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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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5年10月26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注:2015年8月7日起本基金更名为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更名的事宜,我公司已于该日发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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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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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图示日期为2009年7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1、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以本基金成立之日为准;新增或变更以刊登新增/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披露日为准;

 2、基金经理的证券从业年限以基金经理进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为时间计算标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实行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体系,已建立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已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外,其余各投资组合未发生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形,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4.4.1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整体来看,市场在2015年三季度出现了快速下跌,一度引发市场恐慌性的情绪。期间上证指数下跌28.63%,沪深300指数下跌28.39%,中小板指数下跌26.57%,创业板指数下跌27.14%。

 从行业结构看,没有行业能够避免下跌。跌幅相对较少的主要是银行、休闲服务、医药生物、食品饮料等行业,跌幅相对较大的主要是钢铁、采掘、非银金融、家用电器等行业。整体看,强周期性行业相对跌幅较大。

 进入6月初,随着场外配资的清理,市场开始出现调整,本基金也相应的通过降低股票持仓比例来规避风险,在六月初将股票持仓比例降低到60%多,但是持仓的个股主要还是新兴行业的股票,另外对市场调整幅度预期不足,在调整过程中进行了加仓的操作,导致本基金净值回撤较快。未来本基金仍将继续努力为持有人创造财富。

 4.4.2 2015年第四季度市场展望和投资策略

 三季度初始A股市场延续了6月份快速下跌的走势,7月中下旬国家开始首次的救市行为,第一次提振了市场信心,然而随着杠杆资金的不断清理和退出,市场在短暂反弹后,继续延续了快速下跌的走势。在这个过程中,两市融资融券余额以及场外配资余额快速下降。

 在二季度的展望中,我们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稳定的核心问题是杠杆去到什么程度,市场能够重新回到均衡水平。目前,能够判断的是在8月末杠杠的清理接近尾声,仅剩伞形的信托在9月前需要清理,体量相对较小;另外,9月初杠杆资金的快速清理结束,标志是证监会对于伞型信托的清理时间进行了延长。

 从宏观层面看,市场对于整体经济下行的走势预期已经比较明确,更多是观察一些积极的变化因素,比如财政支出逆季节性的出现增长,房地产销量的改善,未来将带动经济企稳。

 从股票的估值看,目前整体估值水平已经基本接近历史底部,创业板和中小板略高于底部10-20%,很多个股也回到合理的估值水平。需要关注的是,今年部分公司还面临盈利预测下调的风险,因此对于部分公司的业绩增长需要谨慎对待。

 随着杠杆资金的清理结束,市场将逐渐回归到正常的状态,本基金将增加股票的持仓比例。基金的配置方向还将集中在新兴行业,同时关注四季度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召开以及国企改革的推进等带来的投资机会。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148元,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26.3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涨幅为-19.91%。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5.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5.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单位:份

 ■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

 注:1、表中的交易金额不含交易费用;

 2、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将持有的部分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B级份额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根据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B级无申购费、赎回费;申购(含转换转入)本基金超过500万元的,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1000元。

 §8 备查文件目录

 8.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的文件;

 2、《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报告期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各种公告的原稿;

 9、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资格批复文件。

 8.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8.3 查阅方式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xfund.com.cn。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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