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2015年10月26日

 

 §1 重要提示

 ■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3月10日-2015年9月30日)

 ■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3月10日。本基金在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3 其他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研究报告发布公平性、投资决策独立性、交易公平分配、信息隔离等方面均能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异常交易进行控制和审批。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中国经济增速在三季度延续了下行的趋势,公布的PMI、工业增加值等数据持续低于预期。从目前经济运行的状况来看,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经济下行的压力都将存在。由于经济下行和利率下滑导致人民币存在贬值压力,加之央行修改了中间价定价标准,导致人民币汇率在八月经历了一轮较大幅度的贬值。汇率贬值的同时也引起了流动性的收紧。为了应对趋紧的流动性,央行下调了基准利率25个基点以及存款准备金率50个基点,继续保持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支持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率在三季度有小幅的上升,主要是猪肉价格的上涨加之翘尾因素所致。受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企业债的收益率在三季度有一定下行,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三季度总体上升了1.00%。国债表现优于企业债,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上涨了1.27%。可转债在三季度受股市和溢价率的影响出现了大幅调整,上证转债总体下行了20.95%。

 本基金在三季度保持了组合一定的杠杆。

 4.5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国富恒利分级债券2015年三季度净值上升了12.29%, 同期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为 1.12%,表现大幅跑赢指数。主要是净值低的基金优先级较大规模的赎回导致净值高的基金劣后级占比大幅上升从而使总体基金净值大幅上升。

 4.6 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无。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5.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5.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明如下: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亚”)2015年4月23日发布公告表示,科伦药亚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证监会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科伦药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以及《2011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1.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2.对刘革新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3.对程志鹏、潘慧、刘思川、冯伟、熊鹰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4.对张强、刘洪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5.对赵力宾、高冬、罗孝银、于明德、武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6.对张腾文给予警告。科伦药亚接受四川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本基金对12科伦02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债券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该事件对科伦药业的经营影响有限。本基金买入12科伦02债主要是看好其医药业务及现金流的稳定性,也认可该公司在医药领域的竞争力及长期盈利能力。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于2014年10月25日晚间发布公告表示,鹏博士收到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称,鹏博士披露的2011、2012、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现金流量表及补充资料的数据存在错误。鹏博士解释称,由于会计人员工作疏忽以及对现金流性质存在理解和判断上的偏差,导致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性现金流与投资性现金流项目存在归类混淆和列示错误。鹏博士表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限于对部分现金流量数据归类错误的更正,不影响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对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无影响。

 本基金对12鹏博债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鹏博士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鹏博士债券投资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5.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5.11.3 其他资产构成

 ■

 5.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 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有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该基金的情况。

 7.2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本报告期内未有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该基金的情况。

 §8 备查文件目录

 8.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8.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8.3 查阅方式

 1、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住所免费查阅,并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 查阅。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