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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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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5-068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涉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诉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富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富远”,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于2015年1月25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蕴法院”)签发的【(2015)富民初字第0008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新疆富远股东清远市连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上电力”)和清远市金森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源”),就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投资包干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的投资包干的建设内容、对公司及新疆富远的收益保证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向富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协议及条款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5-010)》。

 公司及新疆富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富蕴法院审查,并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签发【(2015)富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审理的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5-015)》。

 2015年6月23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勒泰中院”)【(2015)阿中立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连上电力与金森源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富蕴法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阿勒泰中院提起上诉,阿勒泰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阿勒泰中院审查认为,该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并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裁定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富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5-032)》。

 二、诉讼的撤诉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与连上电力和金森源分别向新疆高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新疆高院审查认为:公司、连上电力以及金森源分别撤回起诉、反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新疆高院予以撤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公司、连上电力及金森源撤回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诉诉讼已由新疆高院裁定准许撤诉,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高院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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